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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8〕109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开化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应“四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在农村金融服务中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农民融资环境,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
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是指对开化县所辖地域的农户信用等级、信用村(社区)和信用乡镇评定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联社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基础上,对信用户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向信用户发放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指导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信用联社理事长任副组长,各乡镇长、信用联社主任及分管副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信用联社,由信用联社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信用体系管理的检查辅导、审核审批、信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成立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信用户和信用村(社区)的申请受理、资料收集、信用评定、审核报批、信用证年审和协助信用联社开展金融服务等工作。由各乡镇长任组长,乡镇所在地的信用社主任任副组长,乡镇驻村干部、信用社信贷员、村两委成员、农户代表、信息联络员等为成员。具体到村的工作小组成员由组长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人员。
第三章 评定管理
第七条 农村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评定以诚实守信、按期履约为核心,按照统一标准,对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工作必须遵循自愿申请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真实。
第八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
1、申请。由村委会代表本村农户集体或由农户个人直接向工作小组申请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以户口簿登记的家庭为单位,信用户实行户主制管理。
2、初评。工作小组授权所在地信用社组织人员按评定标准条件开展农户信用等级初评。
3、复评。信用社在初评基础上向工作小组提交初评结果,由工作小组人员进行集体复评确认。
4、公示。由工作小组将评定结果在所在村进行七天公示,公示结束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5、发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工作小组负责向信用户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第九条 信用村(社区)评定。
1、申请。村委会向所在乡镇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由村两委向村民发布申请“信用村”评定倡议书,村两委及村民小组长在倡议书上签字和承诺。
2、初评。所在乡镇工作小组授权信用社组织人员开展信用村(社区)初审,按规定标准条件初审合格的,提交工作小组初评。
3、复评。工作小组初评合格的,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复评,确认后,由领导小组审批。
4、发证。由领导小组负责向信用村(社区)颁发“信用村(社区)”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信用乡镇评定
1、申报。申报乡镇向所辖村两委发布申请“信用乡镇”评定倡议书,并由辖属村两委签字和承诺后,申报乡镇向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2、初评。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领导小组授权信用联社组织人员开展乡镇初评。
3、复评。按规定标准条件初评合格的,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复评,确认后,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备案。
4、发证。由领导小组负责向乡镇颁发“信用乡镇”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划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特级信用户”、“一级信用户”、“二级信用户” “三级信用户” 和“一般信用户”。“特级信用户”必须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户主变更。对已评定的信用户户主需变更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由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同意确认后,在信用户清单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上予以变更。户主变更事项由工作小组授权当地信用社全权负责。
第十三条 信用户补评。对于未参与普评的农户,需要信用等级时,由农户直接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工作小组按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信用户年审。一般两年年审一次,由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开展。年审结果由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具体时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管理。一户一证,证上载明信用等级,并完整记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收、贷情况。
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对于信用户、信用村(社区)评定的相关资料由工作小组负责收集,信用社负责整理保管。
一、农户经济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农户姓名、农户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2、服务职业或工作单位;
3、从事行业的主要内容;
4、家庭人均年经济净收入情况;
5、家庭总资产情况(包括林地资产);
6、家庭成员姓名、服务职业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7、信用记录情况;
8、已借款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9、现借款需求量;
10、信用评定意见;
11、综合授信情况。
二、信用村(社区)评定档案资料应包括:
1、村(社区)名称;
2、联系人、联系电话;
3、全村总农户数、贷款累计支持户数、贷款累计支持户数比例、信用户数、信用户数比例、贷款户数、贷款户数比例;
4、农户贷款余额、结欠贷款利息、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
三、信用乡镇的评定档案资料应包括:
1、乡镇名称;
2、联系人、联系电话;
3、全乡镇总农户数、贷款累计支持户数、贷款累计支持户数比例、全乡镇总村数、信用村总数、信用村总数比例;
4、信用社贷款总额、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
第十七条 信用户、信用村(社区)和信用乡镇的评定条件
一、信用户评定条件
(一)信用户基本条件
1、在开化县区域内的农户;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恪守信用,资信良好;
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
(二)信用户评定采取百分制形式。根据农户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债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计算分值,确定其信用户等级。信用户评定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1、道德品质(共20分)
(1)遵纪守法,无赌博等不良行为(5分);
(2)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5分);
(3)勤劳致富,勤俭持家(5分);
(4)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5分)。
2、信用记录(按规定只能选一项)(共20分)
(1)无贷款记录,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20分);
(2)已有贷款记录,且无不良贷款记录(20分);
(3)曾有不良贷款记录,但现已清偿贷款本息(10分)。
(4)已有贷款记录,且不良贷款本息尚未清偿完毕(-20分);
3、经营能力或经济实力(共40分)
(1)家庭主营业务年收入(20分)。
主营业务年收入50000元(不含,下同)以上(18—20分,含最高分,下同);
主营业务年收入20000元至50000元(15—18分);
主营业务年收入10000元至20000元(10—15分);
主营业务年收入5000元至10000元(5—10分);
主营业务年收入5000元以下(0—5分)。
(2)家庭年人均经济收入(20分)。
年人均经济收入在20000元(不含,下同)以上(18—20分,含最高分,下同);
年人均经济收入在10000元至20000元(15—18分);
年人均经济收入在5000元至10000元(10—15分);
年人均经济收入在2000元至5000元(5—10分);
年人均经济收入在2000元以下(0—5分)。
4、偿债能力(共20分)。
家庭经济积累净值(固定资产和现金)与所借全部款项之比,高于4倍(不含4倍,下同)(20分);高于3倍(18分);高于2倍(15分);高于1倍(10分);低于1倍(0分)。
信用户等级。依据信用评定指标和得分情况,6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户”,“信用户”具体又分为:95分及以上为“特级信用户”,90分及以上—95分为“一级信用户”,80分及以上—90分为“二级信用户”,70分及以上—80分为“三级信用户”;60分及以上—70分为“一般信用户”。
二、信用村(社区)评定条件
信用村(社区)的评定,要在信用户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村(社区)的评定条件:
(一)辖区内农户贷款覆盖面原则上达到乡镇(社区)辖内农户贷款覆盖面平均数以上。信用户占全村(社区)农户数比例原则上达到乡镇(社区)辖内信用户占全辖农户平均数以上。
(二)村级(社区)经济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资金主要在该账户进出。
(三)按期归还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95%以上,辖内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占比低于3%。
(四)建立了创建信用村(社区)工作小组,且信用创建活动有规划、有具体办法及措施并认真实施的。
(五)村两委(社区)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积极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协助贷款发放、收回工作;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和信誉,积极主动地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村两委主要成员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
(六)村庄(社区)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村风文明。村两委(社区)班子团结务实,在农户中威信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信用村(社区)评定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先申报,后评定”的程序,采取百分制计分的方式进行,具体为资信状况40分,资信等级20分,村级班子建设15分,村级财务状况15分,协作关系5分,规划措施5分(具体形式见附件5《创建信用村(社区)测评表》)。
第十八条 信用村(社区)、乡镇评定程序
(一)凡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行政村,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名义向当地乡镇(社区)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信用村(社区)评定申报表》(具体形式见附件4)。
(二)乡镇工作小组收到申报表后,由初评小组对照评定条件,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和测评计分,并填制《创建信用村(社区)测评表》。对经初审、测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乡镇工作小组签署意见后,由乡镇工作小组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及测评表一并呈报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领导小组。
(三)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领导小组收到上报材料后,对申报情况作出综合评定,对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的,确定为信用村(社区)。
第十九条 信用乡镇的评定,要在信用村(社区)评定的基础上进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乡镇:
(一)辖内50%以上(含)的行政村被评为信用村(社区)。
(二)乡镇辖内80%以上行政村在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村集体资金主要通过信用社办理收付。
(三)乡镇辖内不良贷款余额按五级分类占比低于2%,近二年来新增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五级分类控制在1%以内;辖内守信用贷款户达95%以上;
(四)乡镇党政班子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组织资金、清收新旧贷款等;
(五)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奔小康;
第二十条 农村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实行动态管理。
(一)信用户评定一般每两年复评一次,原资信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信用户资格。对信用户信誉程度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由信用评定小组视具体情况变更信用户等级,报信用社调整相应的授信额度,并在《信用户贷款证》上作相应的变更记录。对信用户无任何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归还,以及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信用户贷款证》的信用户,一经发现,应及时收回《信用户贷款证》,取消其信用贷款授信和信用户资格。
(二)对未申请参加评定资信等级的农户原则上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60周岁以上老人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等一般不给予资信等级评定。
(三)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实行每年年检,如出现拖欠贷款农户比例、不良贷款率、农贷覆盖面、信用户或信用村(社区)占比等指标不达标以及取消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等情况时,应及时按原评定程序撤销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的命名,并取消其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授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户信用等级作为信用联社贷款授信的基础依据。信用户可享受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信用户凭工作小组核发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当地信用社申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最高额度的确定。
特级信用户50000元,一级信用户30000元;二级信用户10000元;三级信用户5000元,一般信用户1000元。
特级信用户由信用体系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农户的信用程度、经济实力、贡献度等情况进行初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一级信用户由信用体系管理工作小组讨论同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经营性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二十五条 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的实际周期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
第二十六条 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利率优惠。
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的信用户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未评为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的信用户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50%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统一实行按季交息。
第二十八条 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结算方式为先转入借款户的个人结算帐户后取现使用。
第二十九条 信用联社业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受理的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严格审查贷款证、身份证,并应与留档资料相核对,核查后,快捷有效地按规定要求办理贷款业务。
第三十条 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以信用联社会计账记载的贷款余额为准。
第五章 风险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用户年审中,发现信用户信用程度、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发生变化,工作小组应及时变更或取消信用户等级。信用联社据此对贷款授信额度予以相应调整。信用户出现危及贷款安全事宜时,工作小组应随时取消信用户信用等级。
第三十二条 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若发生此类行为,工作小组应及时注销农户信用等级,且对信用证进行收缴和协助信用社对贷款实行限期收回。
第三十三条 一般信用户贷款一律采取有效担保方式,且贷款利率按信用联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信用村(社区)”出现下列事项之一的,由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对“信用村(社区)”授牌予以收缴。
1、村两委不支持或干涉信用联社开展正常工作;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产生不良贷款,逾期时间达三十天以上,且三个月内未整改的;
3、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产生逾期、欠息等不良行为;
4、三级以上(含)信用户比例低于70%。
第三十五条 行政村农户所欠信用联社不良贷款占比或户面占比超50%的,工作小组可要求信用社对该行政村所有农户暂停发放新增贷款。
第三十六条 工作小组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或年审工作,造成农(客)户投诉或不良影响的,由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三十七条 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中出现纠份,工作小组未认真及时参与协调处理,引起事态扩大的,由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业务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农(客)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的,由信用联社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农(客)户小额信用贷款投诉举报制度。农(客)户享有小额信用贷款优质服务、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农(客)户对小额信用贷款服务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一经查实,由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同时,鼓励农(客)户对其它农(客)户信用变化情况进行举报,相关工作小组要认真组织核查,一经查实,要及时予以变更或取消。
第四十条 各乡镇要将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县政府将其列入乡镇年度考核内容。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领导小组将对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金融 信用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