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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池淮镇人民政府文件
池政﹝2009﹞20号
关于印发《池淮镇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暨安全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村、各矿山企业:
现将《池淮镇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暨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矿山 整治 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县府办,县安监局,存档。
池淮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印发
池淮镇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暨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安监管矿〔2009〕33号)和《开化县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开安委〔2009〕4号)要求,结合我镇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遵循“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完善排查机制,创新治理手段,严格执法标准,确保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减少和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我县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较大提高。
(一)实现我镇矿山及建材行业事故起数、财产损失零增长,零死亡人数。
(二)露天矿山开采工艺水平明显提高。宜用矿种的露天矿山应用中深孔爆破、台阶式开采的比例达到100%,其它矿种的露天矿山全部实施台阶式开采,杜绝“一面坡”开采,严禁掏底爆破;二次破碎全部采用机械破碎。
(三)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矿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完善,采矿方法与采场要素基本符合安全设计要求。
(四)尾矿库整治取得成效。2009年6月底前,尾矿库专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全部得到整改。
(五)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所有持证矿山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达标率力争80%,尾矿库力争达标;矿山企业基本技术资料和安全档案比较完善。
三、工作重点
(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矿山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市安监局已将我镇列为市级重点监管区域,并与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同列为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县安监局也将石煤矿山列为重点整治监控矿山。
(二)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排查与整治。今年重点排查与整治的隐患是:
1、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和“一面坡”开采;
2、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违章开采;
3、矿山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
4、地下矿山没有形成有效的机械通风系统;
5、提升设备安全装置不全存在的安全隐患;
6、采空区不按规定处理、“大礼堂”式开采及破碎地段不支护等顶板事故隐患。
四、工作安排
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安监部门负责督查指导,并对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矿山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矿山企业除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外,每季度须对照事故隐患排查表(见附件1)和有关安全规程、标准的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第一次排查须在4月20日前完成。
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落实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
4、每季度向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按照《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
6、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二)有关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按照工作分工,对监管的企业完成以下工作:
1、督促引导矿山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以及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2、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3、对矿山是否具有《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以及有没有通过审查批复进行检查。
4、对矿山采矿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的,督促其完成整改。
5、对矿山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督促其完成整改。
6、组织一次尾矿库(含已闭库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
7、结合当地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制定检查计划,进行不同频次的定期检查;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开展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一是明确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中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停产整改。二是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并结合部门之间的工作分工,共同做好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
(二)制定计划。各企业要及时制订《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时间、整治目标和工作措施。
(三)搞好协调。做好公安、土管、规划、工商、纪检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和支持工作,合力开展隐患排查与安全专项整治。
(四)抓好落实。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整改到期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无力整改的矿山,要及时依法予以关闭;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证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查处。
(五)及时报送。各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上报县安监局,并于2009年11月10日前上报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每个季度末25日前将本季度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填写附表2)上报县安监局。
附件:1、矿山企业(含尾矿库)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