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化县池淮镇人民政府文件
池政﹝2009﹞19号
关于印发《池淮镇工矿企业开展消防安全
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生产企业:
根据《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开政办通〔2009〕21号)精神,现将《池淮镇工矿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消防 整治 方案
抄送:县府办、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存档
池淮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印发
池淮镇工矿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的工作布署,有效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开政办通〔2009〕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思想,紧密结合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把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作为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整治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治,提高企业消防安全水平;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工作对象
本实施方案检查整治的对象和范围是:全镇各工矿生产企业。
四、工作内容
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及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09年4月10日前)。各村、生产企业单位要对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检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全面检查阶段(2009年4月11日至4月30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对本单位进行安全及火灾隐患大排查。各村及镇属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5月1日至7月31日)。各村和镇属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三项行动”的要求,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8月1日至9月20日)。各村、镇属有关部门要对前期检查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认真总结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重点督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等。对隐患整治不力、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肇事者、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各村、镇属有关部门以及个生产企业应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工矿企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送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会同县消防大队和镇属有关部门对各生产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村、生产企业要提高对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作为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形成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分管责任人抓好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格局。要把消防安全作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担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消防等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落实整改各类事故隐患。
(三)建立机制。各村、镇属有关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把排查整治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强化行政许可,严格依法监管,严把安全生产关。对矿山、危险化学品、木制品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书的,一律不得发放生产安全与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消防安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消防部门责令整改的,要在整改完毕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准许生产经营。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严格考核奖惩。要把消防安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的重要内容,推动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