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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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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加强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根据《开化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开政发〔20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年度内累计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8万元封顶。

    二、调整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在职参保人员年度内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5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2%;2.5万元以上至6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5%;6万元以上至8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7%。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2%。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三、提高医疗保险支付的住院床位费标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床位费由原来的20元/天调整为30元/天。实际住院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四、规定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凡未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必须按退休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予以补足,退休后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加强医疗保险信息传输管理。县内各定点联网医院必须每天登记并上传参保病人当日住院信息,特殊情况的在2日内补记并上传;参保病人出院后,原则上要求当天上传出院信息。下列情况之一的住院医疗费用信息,不予认可:

    1、超过规定时限补记的;

    2、住院期间无每日明细而出院后一次性上传的;

    3、参保人员出院后超过3天(含3天)以上上传的出院信息。

本政策调整自2009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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