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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民政局
开财社〔2008〕14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开化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附件:开化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开化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家庭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低保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省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的资金;
(四)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
(二)用于救助对象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补助;
(三)用于因物价上涨过快给救助对象的物价补贴;
(四)用于救助对象春节的慰问。
第五条 县财政局设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各来源的低保资金收入和支出实施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六条 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拨付、发放审批程序。县民政局建立救助对象分户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并根据家庭人员、收入增减变化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根据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在调整前,由县民政局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每年年底前,由县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科目。
第九条 应由乡镇配套的低保资金,由县财政在年终决算时直接扣除,并由县财政将结算资金划入低保财政专户。
第十条 县民政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统一调整保障标准,需要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算追加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予以追加预算。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县财政按月直接发放。县民政局按月编制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发放名册,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从最低生活保障专户直接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划入保障对象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设的个人账户中。
第十二条 民政局应定期分析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保障情况。年度终了后,县民政局应及时编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决算。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决算在对全年收入和支出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防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只能用于救助对象的补助,不得用于低保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发放管理,应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最低生活低障保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低保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开化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4月3日印发
开化县民政局
开财社〔2008〕14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开化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附件:开化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开化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家庭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低保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省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的资金;
(四)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
(二)用于救助对象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补助;
(三)用于因物价上涨过快给救助对象的物价补贴;
(四)用于救助对象春节的慰问。
第五条 县财政局设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各来源的低保资金收入和支出实施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六条 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拨付、发放审批程序。县民政局建立救助对象分户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并根据家庭人员、收入增减变化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根据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在调整前,由县民政局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每年年底前,由县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科目。
第九条 应由乡镇配套的低保资金,由县财政在年终决算时直接扣除,并由县财政将结算资金划入低保财政专户。
第十条 县民政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统一调整保障标准,需要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算追加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予以追加预算。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县财政按月直接发放。县民政局按月编制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发放名册,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从最低生活保障专户直接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划入保障对象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设的个人账户中。
第十二条 民政局应定期分析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保障情况。年度终了后,县民政局应及时编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决算。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决算在对全年收入和支出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防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只能用于救助对象的补助,不得用于低保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发放管理,应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最低生活低障保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低保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开化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4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