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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9〕19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开化县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精神,经认真细致遴选、逐级申报和专家评审,并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县政府同意将《木水车制作技艺》等8类29个项目列为开化县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附后),并予以公布。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列入代表作名录和其他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目标,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使之得以传承和弘扬,为繁荣我县文化事业作出贡献。
附:第三批开化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见PDF文档)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化 非物质文化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下载:开政发[2009]19号关于公布开化县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