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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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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2009]32 号

 

关于印发《苏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民主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民主化,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印发《开化县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苏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民主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村集体  财务管理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农业局                                  共印26份          

苏庄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09年8月 4日印 


苏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

    第二条 为筹集、管好、用活集体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施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并做到全面、真实、完整。

    第三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工程项目的实施,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必须在年初制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备案。如遇超预算支出应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追补或修改预算方案。同时报镇政府备案。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当地银行开设一个银行帐户,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式的管理,银行(信用社)领取现金,必须出具加盖村财务专用章、报帐员和镇“双代理中心”出纳印签的支票才能到银行取到现金。

    第五条 严格实行帐款分管的原则,一切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存折)由报帐员管理,其他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现金支票。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各村日常备用现金限额为2000--5000元,村收入发生时应及时送存银行,备用金不足,村报帐员凭有效的原始凭证到中心报领,办理补充手续,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七条 村财务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以现金形式上缴的集体收入或往来款项必须送存,移用即为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集体资金,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出借的,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批准,并办好借款归还手续和担保手续。未按规定出借资金并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年度终了应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及内部往来款项,通过结算清理,对当年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纳入帐内管理,以便及时掌握债权债务情况,债务超年度仍隐瞒不报的,由相关责任人自己承担。

    第十条 因主要负责人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应在公务完毕十个工作日内,向报帐员结清,领取公款长期不结,超过三个月的,作挪用公款论处。

    第十一条 村报帐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帐目,至少每月度到镇会计代理中心报帐一次,同时盘点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做到现金、存款、日记帐与会计帐面余额相符。

 

第四章 财务审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一、由书记主任联批的发票有:1、2000元以内的非生产性支出或预算外支出;2、通过招标有预、决算的工程支出;3、经过公开的修建公路等农户往来补偿金发放;4、有政策依据的或有政府批文的款项。二、由村两委讨论同意后联批的有2000以上5000元以内的非生产性支出或预算外支出。三、5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或无政策依据的支出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决议。财务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或盖章,经村书记、主任审批同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盖章,村报帐员方可办理支付,同时、登记好“现金日记帐”。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手开支时,明确一名村领导实行交叉审批。

第五章 村务管理

    第十四条 村书记、主任误工报酬、奖金及补贴,由镇党委政府下文确定,凭工资单支付。需要领取其他补贴须经过镇政府批准,平时不发放任何补贴奖金。

    第十五条 村两委及其他村干部工资(不包括村书记、主任、文书)采取实务实记的办法,应建立“误工登记簿”,指定专人(一般由村文书)逐日记录,每月结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签字后存查,期末列表支付,日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不足4小时的为半天,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日工资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日工资标准在20-30元之内。村两委及其他村干部误工范围:参加县、镇、村的各种会议;参与集体生产、建设的劳动;参加本村内各项工程的承包合同签订、检查、验收、预算、决算,为县、镇布置的重大工作发生的误工;村两委一致认为有必要记的其他误工。如果实行固定工资,年初应根据村两委工作分工,视工作量大小和集体经济状况由村两委提出工资方案,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报镇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因公出差车旅费,如实填“车旅费报销单”,凭单报销,严格控制打的或包车。打的费必须附详细的工作内容和经手人签名。建议各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按经济活动量制定预算对车费进行全年限额控制。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招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招待的餐费标准为每人10-15元。建立招待用餐登记制度,由村文书逐日记录,每月结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签字后存查,期末列表经审核、审批后支付。减少饭店公款招待,若因重要工作需要招待,每次必须说明工作内容,经手人。建议各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按人口、经济活动量制定预算对招待费进行全年限额控制。

    第十八条 公务性活动费用:特殊公务活动(如到县办事)大额用烟及礼品应必须说明工作内容和经手人、证明人。

    第十九条 话费补贴(包括固定电话和手机),各村支书、村主任每月限报50元,村文书由村核定。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村级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要外出的,须经镇党委、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收入管理,收取款项一律凭统一收据,村出售木材收入必须附验收材积表,农户上缴必须附农户清单。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收款票据,按上级规定统一到镇会计代理中心领取,用过的票据核对后,存根交镇代理中心保存。收款单据由村报帐员负责填制,不得转让、出借、代开。在向镇会计代理中心结报帐目时,要带上收款票据存根以便审核。

    第二十三条 原始付出凭证的合法性,必须具备发生日期、地点、内容、数额、单价、金额等要素,同时要注明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等手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盖章,自制的原始票据,必须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规范、清楚、整洁。

    第二十四条  为了规范非生产支出结算,饭店招待费(包括香烟)必须取得统一发票和相关明细附件。

第七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村资产管理人员,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集体固定资产的添置、更新,应有计划办理,上级和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入库。固定资产变卖、出让或报废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后方可实施,对重大固定资产的运作要报镇政府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地、林地等)山塘的出租、转让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第八章 工程项目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投资在10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公开招投标。工程款必须凭工程招标合同、预决算单支付,超预算的工程支出必须附村两委协商会议纪要(经两委签名);10000以下工程或其他项目承包也须公开招标,结算原则上也必须附预决表;没有招标的小型工程支出,若没有预决算表,结帐时必须附村两委协商会议纪要(经两委签名)。镇政府每年将邀请上级审计部门对全镇有关工程进行抽查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发包、租赁、转让等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没有漏洞。所有经济合同必须提交镇会计代理中心一份备案。

第九章 会计委托代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实施会计帐务委托记帐,并与委托单位(镇会计代理中心)签订村级财务委托记帐协议书。

    第三十条 镇会计代理中心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不得侵犯委托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分村核算、分村公开、分村建档。

    第三十一条 镇会计代理中心在镇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镇会计代理中心经费由上级财政和委托单位各承担一点的方法解决。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财务“双代理”,配备“代理中心”会计二名、出纳一名。

主要职能: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好原始凭证审核,对手续不全的票据给予退回,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支票业务,不能回绝或不能当场纠正的财务问题应该向代理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汇报;

    2、定期与村报帐员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不开具空头支票;

    3、代理各村总帐,明细帐,每月一次。

    4、整理财务报表;

    5、整理财务公开表;

    6、审核每期收据使用情况,收回老统一收据,发放新统一收据,填写收据使用登记簿;

第十章 村报帐员

    第三十三条   村报帐员的职责是:

   (1)按合法合规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事项和银行结算业务,对违反财务制度或手续不完备的开支,有权退回补办或拒绝付款。

   (2)负责保管好收款凭单、备用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3)及时记好“现金存款日记帐”,定期结报票据、核对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做到帐实相符。

   (4)按规定及时催结暂领款,协助村财务负责人做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和债权债务清理落实工作。

   (5)密切配合镇会计代理中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落实财务公开上墙。

    第三十四条 村记帐员负责建立村“误工登记簿”,“来客就餐登记簿”,并逐日明细登记,按月结报,定期列表结算,并随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资产管理员主要是负责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登记保管,保护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定,同时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推选3-5人组成,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享有对集体经济组织一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村内建设工程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有权对本村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疑问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经管理部门反映本村财务管理状况。

    第三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并有活动记录,村级各项收支必须有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事项,其支出由责任人承担。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度应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资报酬采用实误实记办法领取。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和审计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便于群众观看,设施牢固的固定财务公开栏。帐目结报一次,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做到随时公开,村级招待、公务活动费用做到详细公开。

    第四十一条 村“财务公开表”要有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并由报帐员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村财务审计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运行情况的全面检查、监督,审计单位对村级财务至少每三年审计一回,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审计期间村干部及财会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对审计报告和意见建议书应逐条落实和改正。

 

第十三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报帐员按季(或按月)结报帐目,由镇会计代理中心会同村报帐员编制会计科目余额表、收支情况公布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同时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承包合同和协议,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表,误工登记簿,就餐登记簿,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收款单据存根、备忘簿等,由镇会计代理中心会同村报帐员每年度终了共同整理装订成册,实行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统一管理,如要查询,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负责人或会计服务人员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制度不健全的;

    (二)代理会计记帐不及时的;

    (三)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四)未按照规定审核原始票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登记会计帐簿的;

    (六)未按照规定运用会计科目的;

    (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的;

    (八)不按规定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泄露村财务秘密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二)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村级负责人及村财会人员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构成违纪的予以纪律处分。

    (一)不执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开支的;

    (三)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的;

    (四)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的;

    (五)出纳库存现金超额的;

    (六)财务人员离任不办理交接手续的;

    (七)违规开立银行帐户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

    (九)票据遗失或损毁的;

    (十)未按规定借入资金的;

    (十一)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入帐的;

    (十二)未按规定保管经济合同的;

    (十三)村级投资,基建工程项目,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项目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十四)不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第四十七条 村级负责人及村财会人员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并追缴违纪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并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出借资金或者提供经济担保的;

  (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白条抵库、收入不入帐,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开支接待费的;

  (五)未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

  (六)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七)擅自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

   第四十八条 村级负责人及村财会人员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追回被侵占、挪用集体的资金,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并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凡不及时报帐的,对村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免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报帐的,镇应组织专项审计,并建议依法罢免责任人员职务。

     第五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免谈话。诫免谈话后,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建议改选村民理财小组(成员)。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对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或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第五十一条 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隐匿、丢失或故意销毁会计档案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告诫,对财会人员报请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财务民主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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