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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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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县内各企业:

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根据《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和《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衢市人劳就[20098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就减轻我县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及条件

帮扶对象是指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包括中央、省部属企业)。申请帮扶的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2008年末企业按照《开化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工资征缴比例履行缴费义务,无欠费行为的;二是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且2008年度裁员不超过企业就业人员的10%,并出具承诺书保证2009年度不裁员;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四是近两年来没有发生偷税、欠税行为;五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全员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二、具体帮扶政策和措施

(一)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帮助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本通知规定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

2、补贴来源:从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2009年度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3、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或岗位补贴的标准均按每人每月300元执行,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困难企业每月补贴人数不超过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总人数的50%

4、补贴时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度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5、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程序:企业必须按时依法缴纳2009年各月的社会保险费,然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申报、审核和划拨补贴手续。

1)申报。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20日内,困难企业填写《开化县困难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及《开化县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见附表二)报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劳局,逾期不再受理。

2)核查。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认真核查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通知中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3)审批。在核查结束后,由联席会议集中研究审批。

4)划拨。审批结束后报县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额度,于次月5日前从财政专户拨入失业保险金基金支出户。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开化县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将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5)监管。县监察局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困难企业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停止补贴的拨付,并追回已支付的补贴。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缓缴范围: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其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缓缴,由企业代扣代缴后按月缴纳。

2、缓缴时间: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度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缓缴程序: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向地税部门提出缓缴书面申请并填写《开化县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三)。地税部门接到缓缴申请后,缓缴3个月以内的,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缓缴3个月以上的,地税部门应及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经批准后,地税部门与申请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地税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

地税部门应及时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分别将企业缓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报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4、相关事项:

1)已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不得继续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2)经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3)经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1、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在岗培训主要包括: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

2、在岗职工培训的组织。有条件自行组织职工进行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资金预算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培训。企业因工种人数少无法自行组织培训或没有培训能力的工种(专业),由企业汇总后报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由县各职校、就业训练中心、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3、在岗职工培训资金补贴。培训结束凭培训职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培训人员成绩花名册、《开化县在岗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表四)等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后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其中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应超过经济补偿额的50%

2、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3、支持困难企业实行岗位共享。允许困难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工作共享、调整薪酬等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采取缩短工时、工作共享、调整薪酬等措施后,职工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保障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本通知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开化县困难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二: 《开化县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

附表三:《开化县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附表四: 《开化县在岗培训补贴申请表》

 

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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