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程序、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采监字[2007]8号)等法律、规章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1、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2、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除应急特殊采购项目外,无计划的、超计划的不予采购。
3、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项目特点有采购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整合采购。对于尚未实施协议供货和定点供货,但采购次数频繁、货源充足的项目,要根据“批量采购、统一集中”的原则实施定时集中采购。
4、预算安排后未采购的,属财政性资金,财政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而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会计核算部门不予结算报销,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审查政府采购需求
5、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单位负责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并对其审查结果负责。
6、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因项目特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相关产品品牌的,则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品牌之间应当具有可比性。同时不得限制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
7、采购单位不得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浙财办字〔2004〕2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由国内供应商代理或经销的国外(含台湾、港澳地区)原厂商生产制造的产品,应当按进口产品予以认定。进口机电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8、采购单位应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环保产品,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办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
三、依法合理确定采购方式
9、采购单位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首选采购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采字[2007]8号),并报县采购办的审批。
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遇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3、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询价采购方式。
14、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单位申请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类型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不宜由采购代理机构参与的;
(二)因非单位自身原因而引起的采购任务紧急,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满足其时间要求的;
(三)因项目专业特殊或技术复杂,当地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其暂不具备采购能力的;
(四)按专业要求应特别定制,且不具有批量采购性质而不适合集中采购的。
四、规范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15、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必须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编制或自行编制。采购文件在发布或出售前应当报县采购办审查备案。
16、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等四部分内容。有关资格、技术和商务的实质性条款,应当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应当明确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
17、 采购响应截止时间止,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组织机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其他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
18、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原则上应先咨询评审专家意见,或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天。
五、切实做好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发售工作
19、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其中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项目还应当同时在浙江日报上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20、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他采购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采购响应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允许其获取。
21、 发售采购文件应当专人负责,采用无记名登记的方式,对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数量等信息予以保密。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条件成熟的鼓励免费获取或网上免费下载采购文件。
22、为有利于供应商作出采购响应或项目实施的需要,同一采购项目可拆分成几个标项一并采购,但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不同采购目录类型的项目一般不得合并成一个标项采购,除非是工程或集成项目且非主体项目的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或项目总额30%以下的;同一采购目录类型的项目,应当归集后合并采购。
六、 严格规范评审小组的组成及其评审工作
2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按“管用分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采购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选聘和入库管理,使用时随机抽取。对专业特殊的项目,采购组织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请财政部门选聘相应专业的专家;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不足的,可按一比三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推荐临时专家,从中随机抽取使用。
24、委托代理采购的,采购单位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但人数应不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超过2人,并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采购单位代表应当由采购单位按一比二以上的比例推荐,由采购监督人员在评审前半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
25、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采购监管人员,采购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财务、审计、监察人员,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本地区、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26、评审小组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时如发现采购文件的有关条款和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当书面向采购组织机构提出,经采购单位和所有响应供应商签字同意后,可按修改调整后的条款进行评审。为此,供应商可以撤回其递交的采购响应文件。评审结束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将上述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说明。
27、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为评审小组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小组有步骤地进行评审,对各评审人员的评分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如发现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必须要求评审人员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并提请评审小组组长签署审核意见以备查;评审人员拒不接受采购组织机构审查和评审小组组长审核意见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予以处理。
28、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应当在完成技术服务方案和商务资格审查、计分后,再公开并评审商务报价的办法。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29、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将该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视情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30、采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可以根据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情况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分轮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并逐轮予以淘汰,但谈判轮次最多不得超过3轮,最后一轮的入围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谈判要点、程序、轮数和入围成交标准等应当在谈判文件中明确。
31、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组织机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按综合得分最高或报价最优依次排序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报告中必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评审报告是采购单位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依据。
32、各评审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人员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
33、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各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管理依据。
34、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下同)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文件规定的,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但出现下列情形的,采购组织机构一般应降低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或采购技术标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截止时间止仅有1家供应商参加或评审后只有1家供应商作出实质性响应;(2)采购文件中已指定了有关产品的品牌且有效响应的品牌不足3个的;(3)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人员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4)供应商报价超过预算价的。
七、依法确认采购结果
35、委托代理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评审小组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可以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确定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说明。(1)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成交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2)提供的货物在完全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报价低于排名第一的20%(含)以上的;(3)经质疑,采购组织机构审查确认因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
36、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后,应当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供应商对结果有异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37、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38、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后,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推延或拒签,损坏政府形象。委托代理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和响应的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并作为合同鉴证方共同签订。已制成格式合同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八、规范采购单位参与评标
39、一个单位的采购项目单独进行采购的,该采购单位可以派有关人员参加全过程监督,并可按规定推荐单位代表参加评标。由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汇总后进行集中采购的零星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各采购单位一般不派代表参加评标。
40、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可以在评标会上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误导其他评标人员评标,不得干预其他评标人员独立评审。否则,现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当场中止其参加评标活动。
九、加强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
41、采购单位对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和中标价格必须严格审核,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数量和标准,不得无故中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否则,超过部分的价款将不予审核支付。采购单位必须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一般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以保证采购质量。
十、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
42、全面推进采购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部门应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43、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填写《开化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凭采购发票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开化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须县招投标中心填写意见。 县采购办、招管办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能,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招投标中心、各采购单位应正确履行职责,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若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关单位及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则严格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7]1号)及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开化县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