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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9〕87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商住楼、农村住宅楼和工业厂房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建房、挖土、堆放杂物情况增多,新建房屋与电力线路的水平、垂直安全距离达不到安全规程要求,严重危及群众生命安全和电网设备的正常运行,触电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确保工农业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现就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对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任务,也是各乡镇、部门承担的一项政治责任。各乡镇、有关部门既要认识电力设施保护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要认清保护电力设施对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所具有的特殊意义。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电力设施保护提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严格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切实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
各乡镇、有关部门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规划建房及公路建设用地、拆除高层建筑物、植树造林的,应严格遵守《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电力法》第52、53、54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进行作业”等规定,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和有关作业的安全。电力设施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要杜绝各种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发生。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未经供电部门同意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的,禁止开挖取土、回填土方、开岩放炮、兴建建筑物、修筑渔塘、堆放杂物、种竹种树等行为。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至安全距离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为架空线路保护区。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边线安全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线路为5米;35-110千伏线路为10米;154-330千伏线路为15米;500千伏线路为20米。
根据上述规定,凡涉及电力设施安全问题的建设项目,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把供电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之一,经供电部门审查认为达不到安全距离,也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一律不得规划、审批建设用地,不得批准动工。各乡镇在上报规划、审批农村住房建设和企业生产用房有关手续时,要认真审查建设用地周边的电力设施情况,要实行建设工程安全备案制度,乡镇规划员、土管员、安全员要严格把关,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报批。林业工作站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规划植树造林的,不得危及输电线路的安全,为保证在运行电力线路的安全需砍伐树木的,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及时地予以配合,防止发生森林火灾和人员触电伤亡及生产、生活用电间断诱发的各类事故。
三、规范“三线”架设,做好农村安全用电
各有关部门在架设通讯线路时,要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做好防碰电力线以及造成线路受损防范措施,同时要确保通讯线路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通讯线路不要搭挂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特殊情况需要搭挂必须征得供电部门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新农村电网改造后,供电部门线路走向已变化,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施工规范,重新布置线路走向,防止乱搭乱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责任事故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04号《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坚持“谁主管、审批、谁同意、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相关人员责任。企业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和变电设施安全的,由电力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和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电力部门要实行电力设施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自文件公布后,凡向电力、公安、安监部门举报电力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经查实,由供电部门予以奖励。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电力设施 保护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