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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药械经营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械经营单位广告行为,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违法广告,切实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食药监稽〔2010〕21号《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于2010年2月—5月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对以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1、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处方药广告;

2、未依法经过审查或登记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3、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

4、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社会公众人物、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5、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说明有效率、与其他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

6、保健食品广告夸大产品功效和适宜人群范围,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

7、药品广告未标明通用名称、忠告语、广告批准文号、生产批准文号,非处方药广告未标明OTC标识;

8、保健食品广告未标明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不适宜人群和忠告语;

9、保健食品及其他产品(如标注“卫食字”、“卫食证字”、“卫食许字”、“卫食准字”、“卫特食准字”、“卫健用字”、“卫消健用字”、“卫消字”、“卫消证字”、“卫消备字”、“食药监健用字”、“卫管械准字”、“卫健证字”、“卫妆特准字”、“卫妆准字”等文号的产品及只有一个卫生许可证号的产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暗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

10、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广告含有低俗淫秽内容的。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月5日—3月10日)。各药械经营单位要及时对本单位经营的涉及违法广告的产品进行自查,立即停止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并于3月10日前将违法广告自查自纠情况表和责任书报送药品医疗器械稽查科。 

(二)集中查处阶段(3月11日—5月15日)。我局将根据广告监测和监督检查情况,对经营单位仍然违法发布广告的,一律移交工商行政部门,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曝光;对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一律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有批准文号的产品一律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无批准文号的一律按假药依法查处。 

(三)巩固提高阶段(5月16日—5月31日)。集中查处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违法广告整治活动所取得的成效加以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对于管理过程中的漏洞要通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以克服。整治工作结束后,我局将继续把广告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巡查和广告监测,及时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三、工作要求 

1、各药械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主动中止和消除违法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店堂广告、传单等),停止销售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

2、各药械经营单位要根据责任书的要求严格自律,特别是要做到不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违法广告提供店名宣传便利,不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暂停销售的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

3、各药械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守法诚信经营,杜绝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经营秩序,树立开化药械经营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4、各药械经营单位要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舆论的监督。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违法广告  专项整治  通知

抄送:衢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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