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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池淮镇人民政府文件
池政﹝2010﹞3号
关于完善《池淮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
通 知
各村、有关单位、生产经营企业: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浙安委〔2009〕1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要求,对《池淮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池政[2008]3号)进行补充、完善并予以下发。为此要求:各村、有关单位、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工作议程;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的职能体系,不断增强服务生产安全管理的能力。
附:《池淮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二O一O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责任制 通知
抄报:县安监局
池淮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0年1月14日印发
池淮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有关站所、各村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有关责任。
第二章 镇人民政府、各有关站所、各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风险基金纳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
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加强安全生产宣教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5、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预案演练;
6、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七条 各村负责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建立健全本村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严格源头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度,台帐要反映以下主要内容:机构网络和协管人员;文件收发;责任制落实;会议;检查、督促、整改、复查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事故管理;宣传教育台帐;重大危险源监管;总结汇报材料;奖惩制度。
3、负责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责任,把责任分解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
4、积极配合镇政府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整改,对严重的事故隐患,必须严防死守,首先应将人员立即撤离,并报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5、做好农村居民房屋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设施的配套建设,抓好农村房屋的消防预防工作,消除居民用房的火灾隐患。
6、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行业和安全条件不具备企业的开办、用地等,申报时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各村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安全生产领导分工负责制。
第九条 镇政府各有关“办、站、所”必须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1)镇综治办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商场、宾馆、宗教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监督管理。
(2)池淮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安监站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消防、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3)国土所、规划办公室负责对土地复垦工程、农村康庄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集贸市场、民用燃气安全、新农村建设工程和集镇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4)镇质监站负责对农村“十小”行业、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5)分管旅游的镇领导负责对旅游单位、旅游景点、旅游设施、农家乐及其生活场所的安全管理。
(6)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病险山塘水库、防洪工程、水利工程、防汛设施、堤防、护岸、违章占用河道等有关设施、河道采沙及所属水电企业以及农用机具、拖拉机、渔牧业生产、农业生产(含食用菌生产)企业、木材加工点与农村森林防火的安全管理。
(7)用电管理所负责对供用电企业、电力工程、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
(8)电信部门负责对电信设施、设备、电信工程的安全管理。
(9)分管教育的镇领导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生活场所的安全管理。
(10)文化站负责对公共娱乐场所和大型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
(11)广播电视站负责对广播、电视设施与设备、广电工程的安全管理。
(12)各行政村要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抓好本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森林防火、农村消防、土地复垦工程、农村康庄工程、村庄道路交通、农村基础建设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13)镇属范围内的各有关部门,也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落实应对措施,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4)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实行群众监督,协助政府和督促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4、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7、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8、严格源头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度。
(1)安全组织机构、管理网络;
(2)安全管理文件;
(3)安全生产责任书;
(4)安全管理会议台帐;
(5)安全管理检查;①检查记录②整改通知书③复查意见书等;
(6)安全管理培训、宣传、教育;
(7)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8)安全事故管理台帐;
(9)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10)重大危险源台帐;
(11)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台帐;
(12)工作总结、汇报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考核评比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及时向池淮镇消防联络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的消防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及时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村、站、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或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而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追究各村和站、所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村、站、所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