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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交﹝2010﹞60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交通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交通实际,特制定《开化县交通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印发 工作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开化县交通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交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遵循依法办理、分层办理、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办理人员,加强和协调配合,增强办理实效。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二会和视察中,对交通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五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理,不允许违法违纪、擅自处理。
第六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提案的问题。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分类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求。
第八条 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县政府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必须把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纳入单位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县人大、政协交办的,县政府办公室转交的建议、提案由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办理;实行逐件登记、分类,明确分管领导和办理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局领导审批后交各局属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提案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对接到的建议、提案,如有不属于各自职责范围的,应在7日内及时说明情况,并返回局办公室。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研究,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人。
(三)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催办。局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掌握办理进度,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书面答复,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局办公室按照建议、提案的内容,逐件认真修改办复意见,要严格把好法律、政策关,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修改。
第十四条 答复。各承办单位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由承办人按规定的格式拟稿答复,并注明承办人、联系电话等,经单位负责人核稿后交局办公室回复。
(一)答复建议、提案事实要准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答复要简明扼要。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应查明原因,需说明情况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需重新办理的应予重办。
(二)局办公室在以交通局名义统一行文答复委员时,应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复查。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由局分管领导牵头、局办公室组织、对办理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且讲明理由。
第十六条 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局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材料。
第十七条 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见面率、合格率、落实率、满意率等要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人员、定任务、定领导,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督办检查制度。局办公室对局属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检查等职责。采用电话询问、督办、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办理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意见的,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办理工作。对各承办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综合考核参与评比。对在办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推荐到县、市参加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
(一)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二)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的;
(三)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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