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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0〕33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新建项目备案责任主体
及建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办事,提升审批效能,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明确新建项目备案责任主体及建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建项目备案责任主体。新建工业项目统一到县经贸局备案,政府投资(含政府参股)项目统一到县发改局备案。
二、建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制度。项目一律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制,新建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由县经贸局牵头实施,政府投资(含政府参股)竣工联合验收由县发改局牵头实施。
附:1、《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2、《开化县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附件1: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精简效能为原则,实现由“部门独立验收”向“部门联合验收”的模式转变。
在开展竣工联合验收时,如果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尚未通过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竣工联合验收属初步验收,待财政、审计部门出具审核审计结果后,建设项目方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的,县发改局发给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业主在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二、竣工联合验收主要依据
(一)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
(二)经过审查的施工图、经过审定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及土地、环保、规划等部门批准文件;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应出具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三、竣工联合验收的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级审批权限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项目。
四、竣工联合验收的组织和职责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组,由发改局、规建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消防大队、人防办、气象局、安监局、档案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各验收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发改局: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并对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合法以及项目投资强度、建设规模、项目性质、建设工期、概算控制是否合理进行验收。
(二)规建局:对项目的建设规划、城建档案资料进行验收,并对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三)环保局:对项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验收。
(四)国土局:对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验收。
(五)水利局: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检查验收;若企业自备取水的,同时对取水设施进行验收。
(六)消防大队:对项目按照消防设计的要求建设进行验收。
(七)人防办:对项目按照人防设计的要求建设进行验收。
(八)气象局:对项目防雷装置进行验收。
(九)安监局:对矿山、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
(十)档案局:对项目各类档案资料进行验收。
(十一)财政局: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十二)审计局:对项目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五、竣工联合验收程序
(一)验收受理:建设单位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和各部门单项验收申请表;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查,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的时间、所需准备材料及验收注意事项。
(二)初审预告: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验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反馈至相关成员部门,并将联合验收的时间、地点告知相关验收部门,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三)现场验收: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建联合验收组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验收。验收组在听取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踏勘、实地测量、查阅档案等形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须在《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上现场签署验收意见;若有单项不合格的,必须加以明确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验收意见汇总:验收结束后,相关验收部门应及时将验收意见或认可文书递交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发改局窗口经汇总后一并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做好竣工联合验收材料的归档工作。
六、竣工联合验收要求
(一)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县发改局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赴企业现场验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验收的,需经县发改局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且须事先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二)相关验收部门须在县发改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连续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竣工联合验收的,由县监察局予以效能监察。
(三)参加竣工联合验收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建设单位的任何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宴请。
(四)各验收成员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竣工联合验收事宜,接受竣工联合验收组的统一调度,确保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序开展。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开化县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竣工验收行为,提高竣工验收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特制定开化县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流程再造、资源重组、精简效能和减轻企业负担为原则,实现由“企业分项申请,部门独立验收”向“企业一次申请,部门联合验收”的模式转变。
二、联合验收的范围
全县竣工的工业项目。
三、联合验收的组织和职责
建立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组,由县经贸局、规建局、环保局、气象局、安监局、国土局、水利局、消防大队、质监局、供电局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全县工业项目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各验收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经贸局:负责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组织。对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性质、投资额度、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规建局:对项目的建设规划、城建档案资料进行验收,并对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三)国土局:对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四)气象局:对项目防雷装置进行验收。
(五)环保局:对项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验收。
(六)安监局:对涉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水利局: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检查验收;若企业自备取水的,同时对取水设施进行验收。
(八)消防大队:对项目按照消防设计的要求建设进行验收。
(九)供电局:对项目电气工程进行验收。
(十)质监局:对特种设备、计量器具进行验收。
四、联合验收程序
(一)验收受理:建设单位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开化县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和各部门单项验收申请表。县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查,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的时间、所需准备材料及验收注意事项。
(二)初审预告:县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验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反馈至相关成员部门,并将联合验收的时间、地点告知相关验收部门,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三)现场验收:县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建联合验收组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验收。验收组在听取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踏勘、实地测量、查阅档案等形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须在《开化县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上现场签署验收意见;若有单项不合格的,必须加以明确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验收意见汇总:验收结束后,相关验收部门应及时将验收意见或认可文书递交县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经贸局窗口经汇总后一并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做好竣工联合验收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联合验收要求
(一)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县经贸局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赴企业现场验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验收的,需经县经贸局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且须事先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二)相关验收部门须在县经贸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连续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联合验收的,由县监察局予以效能监察。
(三)参加竣工联合验收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建设单位的任何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宴请。
(四)各验收成员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竣工联合验收事宜,接受县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组的统一调度,确保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序开展。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验收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