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贯彻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和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衢市人劳薪[2009]192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现就事业单位女职工有关退休年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二、选择55周岁退休的,需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事部门核准,并须续签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工作岗位、退休时间。续聘期间执行聘用合同中相对应岗位工资。
三、符合选择55周岁退休条件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的事业单位各岗位进行岗位分类,明确界定岗位所属类别。根据各岗位特点分别确定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对相同工作性质的岗位必须划为同一类别,防止和避免因分类不科学或不公正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岗位全部分类后,需在本单位和本部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根据部门上报的人员岗位分类,按照实际岗位和执行工资序列相一致、同类人员执行相同工资序列的原则,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对未进行岗位分类的部门,暂时不办理女职工选择55周岁退休手续。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握省市规定的实施细则,严把政策关,不得随意开口子。
我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出台后,岗位分类管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从2009年8月17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之日起执行。
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