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工业园区安监站、县级有关部门:
2009年,我县各安监部门和矿山企业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矿山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2009〕8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就省局下发的《2010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予以落实。
附: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转发 安全生产 矿山 隐患 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县府办,平安办,徐海廷,马建雄,存档。
开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5月4日印发
2010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和我局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3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0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 “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的工作原则,着眼于建立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与消除安全隐患,重点从装备、生产工艺、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实现的主要目标是:
(一)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控制矿山事故的发生。2010年实现全省矿山事故死亡人数比2009年有所下降,遏制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杜绝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二)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机制,矿山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内容。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8%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全部得到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达到100%;主要提升设备和通风系统全部接受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合格比例(包括整改后)达到100% ;采矿方法与采场要素、采空区处理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四)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率、机械铲装率均达到95%以上,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分层分台阶开采比例达到98%以上。
(五)尾矿库消除险库、危库;无主尾矿库全部落实监管主体,所有停用尾矿库全部依法闭库;三等以上尾矿库实现在线监测的比例达到40%以上。
(六)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加强对重点地区的隐患排查治理。省局将诸暨市、德清县、青田县等三个县(市)继续列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监控地区。各市根据当地矿山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分别列出重点监控的乡镇或区域。
(二)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排查与治理。今年重点排查与治理的隐患是:一是地下矿山采空区不按规定处理、“大礼堂”式开采及破碎软弱地段不支护等顶板事故隐患;二是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和提升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露天矿山边坡坍塌隐患,特别是不按要求实施分台阶、分层开采形成的事故隐患;四是露天矿山爆破作业环境复杂,涉及周边居民安全的事故隐患;五是矿山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缺失造成的事故隐患;六是在用尾矿库和停用尾矿库的治理和闭库工作。
四、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工作内容
(一)非煤矿山企业应做的主要工作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认真予以执行。要求生产作业班组每班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填写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日记;安全员、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日常的事故隐患排查,填写安全生产管理日记;每月由矿长(或企业负责人)带队,组织业务骨干,集中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记录。
2.开展一次矿山事故隐患大排查。在5月30日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排查小组开展一次事故隐患大排查。重点排查矿山开采工艺(或尾矿库运行状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要求,矿山(或尾矿库)是否存在如上所述的六类重点隐患。地下矿山还要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检查:(1)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是否具有二个以上安全出口;(2)矿井提升系统、通风系统相关设备设施是否经检测检验合格;(3)矿井排水系统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4)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5)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6)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一一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事故隐患大排查及治理情况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加强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矿山应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绘制有关实测图纸,并在矿山安全生产办公场所张贴;地下矿山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或聘用不少于2名以上矿山工程技术人员,每个采矿、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应编制作业规程,并向有关职工进行宣贯。
4.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习。规模较大的矿山,要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矿山救护队或其它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其中地下矿山要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矿山专、兼职救援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能熟练使用相关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5.地下矿山应填写“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情况表”(见附件1),于5月30日前将表格及其电子文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各级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7月30日前,按照工作分工,对直接监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1)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3)生产矿山持证生产情况;(4)矿山是否在重大事故隐患;(5)在用、停用尾矿库的隐患治理情况,停用尾矿库的依法闭库及监管责任主体落实情况;(6)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依法处理或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没有按规定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山;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整合和取缔非法矿山工作。
3.对辖区内矿山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情况登记建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4.完善矿山基本情况档案。对各矿上报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并于5月30日前将表格及电子文档逐级上报到省局。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矿山和在建矿山,要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矿山基本情况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废弃矿山、非法生产矿山和已关闭矿山的调查摸底工作,尽可能地掌握有关情况。
5.每季度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安监部门。重点县(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每季定期向所在市汇报外,还要直接向省局报告。
五、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贯彻“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要求的有效方式,务必切实抓紧抓好。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停产整改。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强化非煤矿山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相结合,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顿关闭工作相结合,增强强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执法,提高成效。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要严肃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开采活动和许可证有效期满不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从事生产的行为;对矿山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地下矿山主要提升设备、通风系统没有进行检测检验的,要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到期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无力整改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或停产整顿;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对存在隐患的尾矿库和未依法闭库的停用库,要督促企业和当地政府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尾矿库要报省局,实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要组织专家对重点、难点企业进行现场指导,提高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指导,并按不少于辖区内露头矿山总数的20%和地下矿山总数50%的比例进行抽查。年中和年底省局将组成督查组,到各市进行督查指导,并对省部属矿山企业进行检查。
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情况表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和我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的工作布置,制订本推进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以建立非煤矿山企业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总目标,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推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和考评体系,以“分类监管”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抓手,全面推动非煤矿山开展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要实现的具体目标是:
(一)所有矿山、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二)全省有70%以上的矿山、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达标(含原标准化达标企业),其中20%以上达到新标准化(《规范》要求的标准化)五级以上等级,3%以上达到新标准化三级以上等级,并力争70%以上的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新标准化三级以上等级。
(三)全省选择10家以上的采掘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其中3家以上争取达标。
三、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
2010年4月20日前,各市、县(市、区)要在全面摸清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矿〔2009〕80号)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的工作方案要明确每家矿山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内容、进度及计划达到的标准化等级。
(二)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一是成立相应的专家指导组。省局将确定一批熟悉新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对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各市要确定相应专家,指导本地区的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
二是建立完善技术咨询机构和考评机构。省局继续以浙江省安全科学研究所、省安全生产协会为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咨询服务机构,指导全省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并协助省局开展三级矿山安全标准化的考评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依托有关单位,对本地非煤矿山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进行咨询服务,并协助安监部门做好达标考评工作。
(三)完善考评办法
新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申报一、二级标准的矿山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进行评定,申报三级标准的由省局负责组织进行评定,申报四、五级标准的由设区的各市局负责组织进行评定,各市局可视具体情况将五级标准矿山企业交由各县(市、区)局负责组织评定。
进一步完善标准化考评定级办法。对于开采工艺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以及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不予进行考评。一家企业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等级。
(四)加强标准化培训
省局在上半年将组织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知识培训班,对标准化咨询、考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比较系统的培训。各市及矿山较多的重点县(市、区)局,要及时组织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开展安全标准化知识培训。
(五)制订采掘施工企业标准化文件
争取在上半年出台采掘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及考评办法,并在下半年选择一批企业进行试点。
四、推进工作措施
(一)分步实施、分类推进
企业要按《规范》要求,逐步开展标准化建设。首先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创建安全标准化体系,对实力不强的企业,本阶段工作可由相关咨询机构帮助完成。安全标准化体系建立以后,企业要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经过三个月以上的标准化运行和体系的不断完善,由企业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即可向相关安监部门申请标准化考评。
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分类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去年确定的《规范》试点企业,要抓紧开展新标准化建设,并在今年9月底以前争取达标。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或原矿产量在2万吨以上的地下矿山,年底以前要争取新标准化达标。原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也必须积极开展新标准化建设,并在原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到期以前,申请新标准化达标验收。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省部属矿山企业要全部申报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各市及采掘施工企业比较多的县(市、区),要选择1到2家采掘施工企业进行标准化试点。
(二)分类监管、严格执法
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要根据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及标准化活动开展情况,实行分类监管。重点要加强未达标企业的监管,对于消极对待安全标准化工作,违章开采问题突出的矿山,要结合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特别是新标准化三级以上的达标企业,要引导矿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减少安监部门的检查频率。
(三)许可推动
将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和达标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条件,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对于没有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或消极对待标准化工作的矿山,不得予以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局直接受理审查的矿山,如果达到安全标准化(新标准化)三级以上等级的,原则上不抽查现场,如果安全标准化没有达标的,须到现场进行审查。各市也要参照这一要求作相应规定。
(四)政策鼓励
对取得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有关部门在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时,应予以积极支持;对于标准化没有达标的企业,要限制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标准化达标企业进行适当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