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公路运管所、县旅游出租有限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开化县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开化县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运输市场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实行星级评定制,分为一星至五星五个等级。
出租汽车星级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60分(含)至70分的为一星级,70分(含)至80分的为二星级,80分(含)至90分的为三星级,90分(含)至95分的为四星级,95分(含)及以上为五星级。考核得分60分以下无星级。
出租汽车星级考核评分标准按照《开化县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扣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星级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上年度12月1日起至本年度11月30日止。
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行业稽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出租汽车考核情况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季度通报车属企业(个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在考核周期满后的1个月内,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车属企业(个人),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任何个人或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进行反馈。
第六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扣分。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稽查中发现外地出租汽车违章经营时,应在每月5日前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车身醒目位置,对该车上年度星级考核结果进行统一标识(首个考核周期均设定为五星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当年度星级评定实行一票否决:
1、经查实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或有意将出租汽车提供给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交通工具的;营运中敲诈、勒索、殴打乘客,并被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
2、发生一次死亡1人负全责、一次死亡2人负主责、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负同责交通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经营者原因,对旅客或当事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营运中敲诈、勒索、殴打乘客情节严重的;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4、利用出租汽车进行非法集会,参与造成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事件或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组织、策划、教唆、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停车罢运、聚众闹事的;违反诚实守信,不按规定缴费,冲卡闹事,堵塞交通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抢险救灾等运输任务的(抢险救灾或应急事件中不服从管理部门调度);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应急决定,不及时完成抢险、救灾、防疫、春运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指令性运输任务的。
6、私下转让、转包出租汽车或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协议约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汽车在星级考核当年加分奖励(驾驶员获得的荣誉和受到的表彰按事迹发生所在车辆进行加分);
1、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出租汽车分别给予加12分、8分、4分。
2、在营运中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受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表彰的,加6分。
3、在规范经营、文明服务、遵守社会公德表现突出而受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加4分。
4、一个年度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拾金不昧人民币累计数额较大的,视情加1-2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星级考核结果是所属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个人)申请下一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重要依据。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个人)对本单位的出租汽车在经营期内星级考核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其经营权到期后,可申请下一轮经营权;在服从下一轮出租汽车投放规定的前提下,获得新一轮的经营权;不服从下一轮出租汽车投放规定的,或未能达到下列条款之一的,不能申请下轮经营权,该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由政府直接收回重新配置。
1、考核结果均为三星级及以上。
2、有3个年度获得四星级及以上,其它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二星级及以上。
3、有4个及以上年度获得五星级,一次死亡1人负全责或一次死亡2人负主责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不超过1次;或其他年度考核结果为一星或二星级的,未出现第九条中其它否决事件的。
4、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一票否决”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化县内的出租汽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化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衢州市交通局印发实施的《衢州市出租汽车星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衢市交[2006]2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开化县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扣分标准
附件
开化县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扣分标准
| 序号 | 记 分 项 目 | 扣分值 |
| 1 | 瞒报、拖延不报、谎报交通死亡事故 | 12 |
| 2 | 造成交通事故逃逸 | 12 |
| 3 | 对急需抢救人员拒绝提供救助服务 | 12 |
| 4 | 发生“一次死亡1人负全责、一次死亡2人负主责、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负同责交通责任事故”之外的有责伤亡事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 | 8 |
| 5 | 因被投诉或违章,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接受调查、处理 | 8 |
| 6 | 不主动上交乘客失物经查属实 | 8 |
| 7 | 拒绝载客(包括在公共场所待租时拒绝载客) | 8 |
| 8 | 途中甩客 | 8 |
| 9 | 拒绝、阻挠、逃避交通执法检查 | 8 |
| 10 | 强行拼载乘客 | 8 |
| 11 | 故意绕道多收费 | 8 |
| 12 | 以暴力、欺骗手段强行招揽旅客 | |
| 13 | 敲诈、勒索、殴打乘客 | 8 |
| 14 | 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4 |
| 15 | 从事超出核定营运区域、异地驻点经营 | 4 |
| 16 | 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 | 4 |
| 17 | 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包括不使用或使用计价器中弄虚作假、欺诈乘客) | 4 |
| 18 | 在车站、机场等旅客集散地,不在规定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 | 2 |
| 19 | 计价器损坏、失准不及时修复 | 2 |
| 20 | 违反《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每次) | 2 |
| 序号 | 记 分 项 目 | 扣分值 |
| 21 | 不文明用语,辱骂乘客 | 2 |
| 22 | 车辆未按期维护或技术状况不符要求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 2 |
| 23 | 车辆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空调失效、车门车窗不能安全开启锁止(每项) | 2 |
| 24 | 车身凹陷(面积超过20平方厘米)或锈斑、脱漆(面积超过10平方厘米)、补漆色差明显(每项) | 2 |
| 25 | 车辆保险杠或灯罩破损 | 2 |
| 26 | 仪表不端庄、服装不整洁(穿拖鞋、短裤、背心、超短裙、男士留长发等)(每项) | 2 |
| 27 | 车身、车厢不整洁、不卫生(车身脏未及时清洁、后备箱有杂物等)(每项) | 2 |
| 28 | 未按要求使用或更换车内座套,或车内座套破损 | 2 |
| 29 | 车箱内外擅自张贴各类广告 | 2 |
| 30 | GPS未能正常使用,超过36小时 | 2 |
| 31 | 未按规定装置顶灯或夜间不按规定启亮顶灯的以及灯破损 | 2 |
| 32 | 有按规定使用或出具发票的或使用无效票据 | 2 |
| 33 | 未按规定张贴统一价格标签或价格标签残缺、不清晰 | 2 |
| 34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车号与驾驶的车辆牌号不符 | 2 |
| 35 | 未随身携带或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资格证 | 2 |
| 36 | 拒绝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设备 | 2 |
| 37 | 因违反服务规范或服务质量差以及不文明行驶(如快车溅人、不按规定突然停车接客等)等被投诉并查属实 | 2 |
| 38 | 在营运时在车内吸烟、车辆行驶中使用电话(每项) | 2 |
| 39 | 超速行驶、闯红灯、违章调头等交通违法行为(每项) | 0.5 |
说明:1、上述记分均以每车次违规违法违纪为记分单位。
2、第39项交通违法行为以录入市公安部门交通违法数据库查询为准。
3、第20项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为准。
附件下载:开交[2010]36号_关于印发开化县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