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公路运管所、县旅游出租有限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主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素质,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开化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和使用《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三条 开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衢州市范围常住户籍或在本市范围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人员(持有居住证),年龄不超过55周岁(初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二)取得衢州市各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三年内无重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经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服务知识、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等内容培训、考试合格。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考试范围、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的考试大纲执行。考试科目包括理论知识和服务技能。
第六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的,应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及复印机。
(二)机动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开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开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下,应当于30日内安排申请人考试,在考试结束3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在7日内颁发《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明书》(式样见附件2),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第八条 持有《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书》的,可以在有效期内向开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资格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二)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聘用合同(非聘用者除外)。
第九条 《资格证》设正证和副证。正证为8×14cm过塑硬卡,正面《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字样,反而有驾驶员姓名、二寸数码彩色打印照片、服务单位名称、车号、编号、有效期、监督电话及核发机关等内容;副证内容有:审验记录、违章记录和质量信誉考核记录。《资格证》式样由衢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作。
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营运时,必须携带并规范使用《资格证》正证和副证。《资格证》正证应当反而朝向乘客,放在副驾驶室前方专用支架上,并主动接受乘客监督,专用支架不得摆放其他物品。《资格证》副证由驾驶员随身携带。
第十条 《资格证》实行证、车、单位对号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资格证》上指定的服务单位和车辆参加营运和服务。
第十一条 《资格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变造或仿造。
第十二条 每辆客运出租汽车申领《资格证》不得超过三本。
持《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能驾驶出租汽车的,可临时指定一名具有《开化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书》的驾驶员,办理《临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有效期15天。每证每月续签不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持证人可在《资格证》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开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业务复训或考核,并持原《资格证》及复训考试合格证明,在《资格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开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资格证》损坏、遗失、内容变更的,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变更《资格证》内容、换证或补证的,应如实填写相应表格。换聘的,还须提交新的聘用协议。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档案,不得聘请无《资格证》人员和列入重点驾驶员监控库人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第十六条 取得《资格证》的驾驶员,因辞职、移动、解聘或其他原因待岗的,应当将《资格证》正证交回开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重新聘用后,凭副证及新服务单位(经营者)的聘用协议办理新的《资格证》正证。
第十七条 开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安全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违章行为予以扣分;对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表现突出的予以加分,加分和扣分予以合并计算。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领《资格证》之日算起。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加分和扣分合计等于或大于0分的为优秀,合计扣分1至7分的为合格,合计扣分8分及以上的为不合格。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8分的,暂缴《资格证》正副证,在30日内参加再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清除扣分值(8分),剩余扣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信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未达8分的,已接受处罚的,记分予以清除;尚未接受处罚的,记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驾驶员更换车辆,原记分值转入新证。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连续三个考核周期无扣分的,或二个考核周期内加分超过5分(含5分)且无扣分的,推荐评选星级驾驶员,优先评优评先,免换证时的复训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证》无效:
(一)有效期超过核定年限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三)所持证件与车号不符的。
(四)虚假变造证件内容的。
(五)伪造、模仿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资格证》:
(一)确认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持证人驾驶证无效的。
(四)持证人因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刑、刑事拘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具备从业资格的。
(五)一个考核年度累计扣分达16分及以上的。
(六)发生一次死亡1人负全责,一次死亡2人负主责、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负同责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七)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章行为的。
(八)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
(九)年龄超过60周岁的。
第二十四条 注销《资格证》的驾驶员,属于第二十三条(一)项情形的,可重新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申领《资格证》,属于第二十三条(二)、(四)、(五)、(六)、(七)、(八)项情形的驾驶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开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化县范围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化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衢州市交通局印发实施的《衢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衢市交[200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申请表
2、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书
3、开人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申请表
4、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考核记分分值
附件1
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申请表
| 姓名 | | 性别 | | 文化程度 | | | ||||||||||||||
| 住 址 | | 电话 | | | ||||||||||||||||
| 工作单位 | | 电话 | | | ||||||||||||||||
| 身份证号 (暂住证) | | | ||||||||||||||||||
| 驾驶证准驾车型 | | 初领驾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 资格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工 作 简 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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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试 记 录 | 科目 | 成绩 | 考核员1 | 考核员2 | ||||||||||||||||
| 理念知识 | 补考 | | | | ||||||||||||||||
| 补考 | | | | |||||||||||||||||
| 服务技能 | 补考 | | | | ||||||||||||||||
| 补考 | | | | |||||||||||||||||
| 考 核 组 评定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制 证 人 | | 日期 | | 发证人 | | 日期 | | |||||||||||||
| 合格证明 编 号 | | 签发日期 | | |||||||||||||||||
| 备 注 | | |||||||||||||||||||
附件2
证件编号 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生,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已完成规定的培 训要求,经考试合格。特发此证。(有效期三年) 考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存 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考试日期: 发证日期: 核发证件人: 证件编号:
附件3
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申请表
| 姓名 | | 性别 | | 文化程度 | | 照片 | |||||||
| 住 址 | | 电 话 | | ||||||||||
| 服务单位 | | 电 话 | | ||||||||||
| 身份证号码 (暂住证) | | ||||||||||||
| 原驾驶车辆 牌照号码 | | 现驾驶车辆 牌照号码 | | ||||||||||
| 资格证考试 合格证书编号 | | 发证日期 | | ||||||||||
| 原客运资格证 编 号 | | 初领资格证 日 期 | | ||||||||||
| 原 聘 用 协议单位 | | 现聘用协议单位 | | ||||||||||
| 申请种类 | 初领□ 换发□ 补发□ 变更□ 临时□ | ||||||||||||
| 申请理由 | | ||||||||||||
| 原聘用单位 意 见 | | 现聘用单位 意 见 | | ||||||||||
| 道路运输管理 机 构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资格证编号 | 有效期: 年 月 日 | ||||||||||||
| 制 证 人 | | 日 期 | 年 月 日 | ||||||||||
| 发 证 人 | | 日 期 |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
附件4
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考核记分分值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分8分,并要求在短期内培训合格:
1、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有效期逾期的或经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或持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营运的;
3、私自占有乘客失物,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
4、经查实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或有意将出租汽车提供给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交通工具的,敲诈、勒索、殴打乘客的,被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触犯刑律;
5、发生一次死亡1人负主责交通责任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负同责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6、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等运输任务的(抢险救灾或应急事件中不服从管理部门调度);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决定,不及时完成抢险救灾、防疫、春运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指令性运输任务的;
7、利用出租汽车进行非法集会,参与造成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事件或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教唆、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停车罢运,聚众闹事、堵塞交通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
8、拒绝、阻挠执法检查,采取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威胁等情节严重的。
9、在县重大活动期间因严重违章被管理部门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报道违规、违章行为的,查证属实的;
10、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7分:
1、未能向乘客说明理由而发生的拒载、强行合乘(拼客)、强行招揽旅客的、故意绕道的;
2、发生一次死亡1人负同责的交通现任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负次责的交通责任事故的;
3、被新闻媒体报道违规、违章行为的,查证属实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1、不主动上交乘客失物的;
2、营运中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擅自抬价或不按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
3、擅自拆卸、调整、故意损坏计价器或者加装影响计价器计费功能装置的,使用计价器弄虚作假、欺诈乘客的;
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经营的;
5、无故让乘客中途更换车辆或将旅客转由他人运送的;
6、无故中断运输或未按乘客的合理要求将乘客送到目的地的;
7、发生一次死亡1人负次责或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
8、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9、违章或被投诉不按要求接受运管机构调查处理的。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1、车辆不营运时,仍停在规定的待客点,被乘客投诉的;
2、从事超出核定营运区域、异地驻点经营或从事班线经营被投诉且经查实的;
3、擅自改变出租汽车原注册结构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4分;
1、无故不同意乘客留车等候要求或未到乘客等候预约时间擅自离开的;
2、因对路线、地理不熟悉而造成乘客损失引起旅客投资的。
六、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1、斑马线上不主动礼让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2、违反《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或堵塞交通的(每次)。
七、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1、驾驶的出租汽车牌号与《资格证》车号不符的;
2、超载的;
3、粗暴待客,不文明用语,有辱骂旅客行为的;
4、临达目的地,不按乘客要求在允许停车路段靠边就近停车的;
5、不按规定给付或开具乘客专用发票的或使用无效票据的;
6、驾驶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
7、在车站、机场等旅客集散地不服从运政执法人员管理,不在规定场所、不按规定程序排队承运乘客、在禁停区域停车候客的或下车揽客、挑客被乘客举报的;
8、车辆GPS损坏后不及时修复,造成无法定位的。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1、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未随身携带或未在规定位置放置《资格证》的;
2、不按乘客要求使用音响或空调的;
3、衣着不整的,仪容不端正的;
仪表不端庄、服装不整洁(穿拖鞋、短裤、背心、超短裙、男士留长发等)的(每项);
4、在车内吸烟的或行驶中使用电话;
5、计价器损坏、失准不及时修复的;
6、车容车貌不整洁的,车辆保险杠或灯罩破损的;
7、车身凹陷(面积超过20平方厘米)或锈斑、脱漆(面积超过10平方厘米)、被漆色差明显的(每项);
8、车内座垫套脏,不及时更换(清洗)的或未按要求使用或换洗车辆座垫套的;
9、未按规定装置顶灯或夜间不按规定启亮顶灯的以及顶灯破损的;
10、对急需抢救人员不优先服务的;
11、超速行驶、闯红灯、违章调头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每项);
12、因违反服务规范或服务质量差以及不文明行驶(如快车溅人、不按规定突然停车接客等)等被投诉并查属实的;
13、收取大额现金未能做到唱收唱付被投诉的;
14、车箱内外擅自张贴各类广告的;
15、不按规定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及本企业组织学习的;
16、未按规定使用规范用语、礼貌用语或未能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关部门被乘客投诉的;
17、未按规定张贴统一价格签或价格标签残缺的、不清晰的;
九、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加分:
1、被授予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分、2分、4、分、8分;
2、优秀事迹在全国、省、市、县新闻媒体获得宣传的,分别加8分、4分、2分、1分;
3、在营运中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行为的;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经查证属实或在县重大活动中有特殊表现受领导表扬的加1-4分。
4、一个年度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拾金不昧人民币折合人民币累计数额较大的,视情加1-2分。
附件下载:开交[2010]35号_关于印发开化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