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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0〕63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10〕83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所有以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办、县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名义下发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批复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显抵触情形且与开化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予以保留。
2、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经失效,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先停止文件有关内容的执行,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4、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则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5、清理结束后,县政府将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修改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凡是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主体和时间要求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为:
1、以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办、县府办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原文件起草单位或文件的主要执行部门负责提出清理建议,填写《开化县县级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1),上报至县府办各归口科室,经归口科室复核后,于2010年9月25日前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2、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按本通知的清理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清理,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建议,于2010年9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工作总结、《开化县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3、各清理责任单位要对属于本单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逐件予以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我县今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之一,各单位务必要充分认识本次集中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组织实施,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清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杜绝遗漏。在清理工作中,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梳理以往制定和执行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务求准确、杜绝遗漏。凡在本次清理中遗漏的规范性文件,将不会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清理责任单位负责。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或因清理工作不认真严重影响今后工作开展的,将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联系人:胡廷,联系电话:6013424。
附件:1、开化县县级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开化县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9日印发
附件下载: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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