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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开化县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财综[2010]6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开化县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县自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简称“往来款票据”),全面启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请各单位于2010年9月20日前到县财政局综合科办理旧版“往来款票据”的缴销和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资格认定。
附件:开化县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主送:各行政事业单位
抄送:市财政局、县府办 2010年11月19日印发
开化县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财政局综合科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设置为四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和财政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由部门和单位举办的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及会议收费;
3、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4、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5、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6、房屋、场地及其公共设施出租出让收费;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印刷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项目补助收入、扶贫结对收入、科研经费、课题调研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项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凭收入项目文件和银行入账通知单做账。确需提供财政票据的收入项目,由用票单位填写《开化县财政票据“监管代开”申请表》,县财政局综合科负责审核并实行统一代开。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填写《开化县财政票据首次领购申请表》,在领购申请表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及存根,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填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七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二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三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财政部门统一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行政事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买卖票据的;
(二)转借、串用、代开票据或擅自改变票据使用用途的;
(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遗失票据的;
(四)各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五)使用伪造、作废票据的;
(六)利用票据乱收费或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七)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开化县财政票据首次领购申请表
2、开化县财政票据“监管代开”申请表
附件下载:开化县财政票据“监管代开”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开化县财政票据首次领购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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