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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工业园区税收分成体制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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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财政局

开财预〔2010〕3号

关于完善工业园区税收分成体制的通知

 

县工业园区:

《关于完善工业园区税收分成体制的方案》已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对《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业园区财政体制的通知〉》(开政发[2008]75号)作如下调整:

一、基数核定

(一)体制收入的范围

工业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收入(乡镇招商引资进工业园区的企业,收入与乡镇五·五分成)。

新开征的税种及新开征的其他收入项目由县政府另行确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缴纳的税收按当年实际净收入(剔除减免、退税及县财政补助等优惠部分)确定。

以下收入不纳入工业园区财政体制:

(1)万向硅峰公司缴纳的税收收入;

(2)国、地税稽查局和审计部门等查补的税收收入(含滞纳金和罚款);

(3)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

(二)收入基数

以2008年体制收入的实绩为2009年收入基数(乡镇招商引资入园区的企业,税收收入50%进基数)。2010年起实行环比递增办法,收入基数环比递增率为20%。

二、超收分成

(一)超收分成

当年体制内税收收入超过基数的,其超基数县财政可用的部分实行超额分档递减分成率返还园区。具体办法为:不超过基数100万元的部分,按县财政可用部分80%提取分成;超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县财政可用部分60%提取分成;超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县财政可用部分40%提取分成;超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县财政可用部分10%提取分成。

(二)偿债准备金和风险金制度

按超收分成总额提取10%的偿债准备金和10%的风险金。偿债准备金用于消化赤字和偿还债务;风险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作为以后年度以丰补歉资金,实行报批使用。

三、支出基数确定

工业园区机关正常的人员经费和其它经费,继续按照县级机关预算编制口径统一由县财政安排

四、“两保一挂”政策

1.“两保”。一是确保完成体制收入基数;二是确保实现当年财政预算内外收支平衡。

2.“一挂”。在完成“两保”任务的前提下,给予县考核奖全额补助。完不成收入基数或当年收支不平衡的,年终考核奖不予补助。

五、其他事项

1.县工业园区和城关镇政府工业园区办事处,预算管理方式实行体制上合并管理上分开的办法,县工业园区预算管理方式按部门管理,城关镇政府工业园区办事处预算管理方式按乡镇管理,并设立农村事务管理专项38万元。

2.设立“三个一亩”(储备一亩、供地一亩、商住开发一亩)激励政策,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3.体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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