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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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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1048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31日起颁布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快建立我县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

以《办法》为法律依据,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加快组建相关调处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流程及制度,全面建立我县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力争做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地处置各类医疗纠纷,防止国有资产任意流失,最大程度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

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要形式的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工作,是一项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作。要根据《办法》要求,积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牵头,司法、卫生、公安、财政、宣传、民政、计生、信访、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范围内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讨论制订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2、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及办公室隶属县人民调解中心,与县信访局合署办公,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常驻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具体负责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调解员若干名,根据需要由医调会调配使用。

3、建立医调会医药、法律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专家库组成人员应当为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一定专业和知名度的代表,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具体聘用条件由县卫生局和司法局共同制订。

4、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我县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由县卫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和规定

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着力构建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处置机制。

县信访局组建医调会办公室,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流程和规章,积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卫生局应当依法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制定实施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县公安局要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治安和医疗秩序,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理工作程序和处置预案》并积极落实。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

县司法局要积极宣传第三方处置流程及相关规定,引导患者或家属按正常程序进行医疗纠纷调处。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财政局要保障医调会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及其他必要经费。

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让社会广泛知晓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机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事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民政局要协助公安机关督促殡仪馆及时按规定转运医院内死亡的各类尸体,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

县计生局要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并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

工会、妇联协助做好企业职工、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医疗纠纷事件调处工作。

患方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疗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医疗纠纷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扩大、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办法》对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预防办法和处置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县医调会对规定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事件进行调解。在医患纠纷处置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延伸人民调解领域、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分工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为破解医疗纠纷处理难题、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明确职责,强化配合。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涉及到各级党委政府和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加以解决,切实推动医疗纠纷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完善政策,及早部署。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计划和步骤,尽早开展工作。同时,要制订相关的政策规定,建立工作运行、管理、考核、奖惩等配套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为我县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实施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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