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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0〕82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化县财政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财政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开化县财政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财政预算管理,促进财政预算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提高预算编制效率和质量,适应综合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县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非税收入等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第四条 编制年度预算的依据
(一)县财政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县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二)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法律、法规;县政府的要求及县财政局的部署;各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五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各单位要结合各项收费政策,实事求是地预测各项收入,编制好收入计划;倡导厉行节约,大力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根据县财力可能,对各项支出需求进行分析,保证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收支平衡。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兴县”战略,紧紧围绕“产业高新、小县大城、生态发展”总体要求,加强资金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切实保障党委、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所需的资金,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科学、精细、规范。积极推进“三个子”预算管理改革,实行零基预算、综合预算。加强预算编制基础性工作,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按工作轻重缓急测算支出需求,强化预算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硬化预算约束。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六条 县级预算收入的编制。
县财政收入预算编制。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本县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结合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收入征收计划;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历年收入完成情况,结合政策变动情况,测算各项收入。
第七条 县级财政支出预算编制。
在保证一般性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测算确定。所有支出项目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有关政策、标准核定。政策到期项目和上年度安排的一次性项目要予以剔除,法律明确规定有增长要求的农业、教育、科技等支出要依法核定。
第八条 单位预算编制
单位收入预算编制。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的收入包括单位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实行综合预算方法。
人员经费预算编制。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标准安排。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支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安排。
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正常公用经费根据政策和单位职能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等基础数据,予以核定。
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年度项目预算编制时,由项目预算部门与县财政局按照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和发展计划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共同提出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列入预算。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各单位应按照县财政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和当年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组织编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县财政对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随部门预算批复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县财政设置预备费。按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十一条 县财政设置偿债准备金。视财力情况,按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安排偿债准备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二条 预算准备
县财政局收集整理财政收支政策,调查研究财政经济形势,在全面把握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分析评估当年预算执行情况,预判下年度财政经济走势,提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思路。
每年9月底前,县财政局会同各单位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执行情况不好或无法执行的项目预算予以调整或取消,集中财力用于急需安排的项目。
第十三条 预算布置
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县政府要求,县财政局向单位部署下一年度编制单位预算的具体事项、报表格式、编制方法。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
各单位根据县财政要求编制组织收入计划和单位支出计划报县财政局。县财政根据单位预算情况,综合考虑下年度经济指标计划和收入政策变化情况,编制收入预算。根据相关财政政策和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结合部门支出需求,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审核
县财政局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年度预算安排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提出预算方案,报县政府审议,形成年度县财政预算草案,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预算审查批准
县财政局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县级财政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财政局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预算批复阶段
县财政局自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财政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单位预算。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八条 完善部门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严格控制预算支出追加。在财力允许情况下,对临时性工作、政策性增支或党委、政府应急项目追加预算。主要分以下几种类型: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新增的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地方财政支出或增加地方财政配套的。
(二)本级党委、政府新增的工作任务,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
(三)由于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新增的支出。
(四)由于各项税费收入提高,征收成本相应提高而增加的支出。
(五)其它需要追加经费的事项。
第十九条 支出追加报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关于要求经费的申请一律报县政府,统一按请示类公文行文。请示应事由真实、依据充分,不得以便函或个人名义报告有关事宜,并附相关文件依据,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初审。县财政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按规定的报批条件及标准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县财政资金审核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联审后,由县长签批。
(四)县财政根据审批意见,追加预算指标。
第二十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应预算调整。预算调整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具体编制,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县政府审核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编制的监督。预算编制过程中,县财政局应按要求及时向县人大财工委报告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按时提交县级预算草案。县财政局对单位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县级财政预算编制和单位预算编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造成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秩序混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开化县财政资金审核领导小组
组 长:金 明(县政府)
副组长:华寿军(县政府)
成 员:程 强(县府办)
邹燕辉(县财政局)
廖继军(县财政局)
余晓华(县财政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邹燕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财政 预算编制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