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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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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071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开化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开化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持优美、清洁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全面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衢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等爱国卫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宗旨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努力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劝导和举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七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

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设立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规章制度;

(三)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

(六)组织开展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的创建工作;

(七)组织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八)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灭鼠、蚊、蝇、蟑螂)活动;

(九)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等有关科学研究;

(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县爱卫会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县爱卫会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制度;

(二)争创卫生先进单位、无烟单位;

(三)按规定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职工或辖区居(村)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六)完成县爱卫会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本乡镇、单位突出的卫生问题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爱卫会应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目标管理的实施情况。单位应定期将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卫会报告。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城管大队等部门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按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门前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绿化和硬化工作,做好垃圾、粪便的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和食品生产、流通、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等窗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厕所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争创文明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要求:

(一)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污物,填平坑洼积水场地,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窨井流水畅通;有机垃圾有密闭容器并做到定点倾倒;露天物品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

(二)室内卫生:室内、走廊、过道、楼梯、墙面、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办公用品放置有序,废弃物及时清理。厕所水冲式,无垢、无臭、无蝇蛆、无粪便满溢,卫生工具配备齐全。

(三)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上岗;食具严格消毒,防鼠、防蝇、防腐、防尘设施齐全;各类定型包装食品有生产日期、保存日期或保质期,禁止出售腐败变质食品。

(四)公共场所卫生:空气质量、采光、噪音、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物品严格消毒。

(五)积极开展“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活动,不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及时清除乱贴乱画。

第二十一条  居(村)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做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应当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组织开展农村村民户厕、公厕的改造工作。

农村村民的户厕、公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及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全国爱卫会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城区户外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乱倒、不乱贴乱画、不乱堆乱放、不乱拉乱挂、不乱搭乱建;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社区(行政村)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依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单位和个人出资、政府补助的办法筹集经费。

单位、个人应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

病媒生物防制的药品、器械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严格管理,防止中毒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工业园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行政村)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发布卫生宣传与健康知识的公益性广告。

单位职工和居(村)民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未达到卫生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开展或者拒绝参与除“四害”等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其他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或者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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