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 化 县 农 业 局
开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开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开化县私(民)营企业协会
开私协[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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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培育和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开政办发〔2010〕69号《关于进一步合力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工商局、县农业局、县供销联社、县私(民)营企业协会研究,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全县“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和评选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我县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扶持力度,切实搞好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二、评选办法
按照自行申报的原则,评选出20家基本符合“科学生产标准化、市场经营品牌化、民主管理规范化、加工产品安全化、农民社员知识化”等“五化”要求,具备较强竞争力、带动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并优先列入近两年重点扶持对象。
1、参评条件
凡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在册的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两年内无违法受处罚记录,且基本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1)产业优势明显,产品特色显著,在县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
2)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3)产权清晰,管理民主,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4)统一农产品投入,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和培训,组织化程度较高;
5)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率较高,年销售达到一定规模;
6)规范经营讲诚信,“守合同重信用”达到A级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1)产品取得注册商标;
2)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产品质量认证或产地认定的;
3)曾荣获“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或“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或“省民营协会推荐产品”等荣誉的;
4)曾荣获县级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文明单位”等荣誉的;
5)曾荣获县“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誉的。
2、评选程序
1)自愿申报
各合作社根据自愿的原则,对照上述参评条件,填写《开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在2010年10月30日前,将《申报书》以及能证明其符合参评条件的文字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证书复印件等),报送给联合评选办公室(县工商局三楼个私协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0-6165171。)
2)初审及检查验收
联合评选小组负责初审及检查验收工作,对申报参评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从中筛选出30家入围合作社,并于2010年11月20日前对入围的合作社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听取合作社的情况汇报,查看有关台帐资料和财务报表,并对合作社运行绩效进行评估,提出审验意见。
3)审核认定
在11月下旬,听取联合评选小组检查验收情况汇报;对汇总的申报材料和验收表进行审核,以表决方式评选出20家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4)授牌公告
在12月底,召开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表彰大会,对20家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命名、授牌,并在媒体上公告。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培育和评选活动顺利开展,特设立培育和评选活动联席会议,会议成员由活动发起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
四、长效管理
1、推介与宣传
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和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先推荐申报县级以上合作社资金扶持项目;
允许其在外包装及及广告宣传上使用“开化县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以各种方式进行重点推介宣传。
2、对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评一次。
开 化 县 农 业 局 开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开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开化县私(民)营企业协会
二O一O年十月 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业 合作社 示范评选 通知
抄送: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市个私协,
县委办,县府办,汪宇祥副县长,汪晖副县长。
开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