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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教育局文件
开教发〔2010〕68号
关于教职工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各县属学校(单位)、乡镇中心学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请假制度,严肃教职工的劳动组织纪律,现根据国发〔1981〕52号、〔1995〕79号、〔1997〕163号、浙人发〔2008〕84号、国办发〔2008〕133号、浙人薪〔2001〕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全县教职工的请假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制度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在半个月内的,须经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院证明;半个月以上需县级人民医院证明。由本人写出请假报告,逐级审批。
1、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正职,请病假三天以上报告教育局办公室,半个月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并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2、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副职(含县属中层正职),请病假半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半个月以上的由分管局长审批,并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3、教职工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一个月以上的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批并备案。
4、病假待遇。教职工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部分全额发给,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发给90%;满10年以上的(含10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给;满10年以上的(含10年),基本工资按80%发给。对病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80%;对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70%。以上对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按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依据:浙人发【2008】84号、【1997】163号)
5、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确定等次,且不计工龄(开人劳〔2007〕63号)。
(二)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确因急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
1、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正职请事假三天以内的,报教育局办公室,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2、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副职(含县属中层正职),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
3、教职工请事假15天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 15天以上由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批。
以上事假均要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止发放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按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依据:浙人薪【1995】79号、【1997】163号)
(三)探亲假。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应该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另行享受探亲假。
(四)产假、哺乳假。
1、产假:符合计划生育的女教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如遇暑、寒假时间可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休息的计算在90天内);难产或双胞胎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产假20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含人工引产)的给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资。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待遇处理。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2、哺乳假: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县级医院证明、所在学校同意,报教育局审批,可视不同情况给予6个月或一年的哺乳假:①生育第一胎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给予哺乳假6个月。②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可给予哺乳假3个月。③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予生育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1年(含产假)。
哺乳假待遇:请3个月和6个月哺乳假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发给。请1年哺乳假的,基本工资照发,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再领取独生子女费;哺乳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但不影响晋级调资,并计算工龄。(依据:浙人发【2008】84号、【1997】163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五)婚丧假。
1、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学校给予婚假3天;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学校可准予晚婚假期15天(含3天法定婚假);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近远,另给路程假;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⑤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依据:《婚姻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2、丧假: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死亡(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根据国家劳动局和财政部规定,教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由所在学校批准给予丧假1至3天。并可视路程近远,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1987)257号)
(六)出国、出境假。
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的的假期,均按程序报县教育局审批。
二、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先办理好手续(急病急事可补办),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及时销假。
(二)对于违反请假制度,小病大养,无病借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的人员,均以旷工论处;旷工一天的,扣除一天的工作日工资;旷工三天以上,除扣发相应的日工资外,并停发当月考勤奖;一学期中旷工累计7天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解聘处理(《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
(三)建立请假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khjyj1964@163.com)按时上报上月请假情况。
(四)各校接此规定后,须及时传达到全体教职工,并严格审批请假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学校,如有举报,经教育局核查属实,将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举报电话: 6018433(教育局监察室)、6013538(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五)本规定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按新规定予以调整。暂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和学校,按开教发〔2004〕11号文件执行。
附件:1.开化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单
2.开化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月报单(见PDF文档)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请假制度 暂行规定
抄: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发文形式:电子版
开化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开教发[2010]68号开化县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