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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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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残疾人联合会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开残字〔2010〕18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残联、县工业园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中共开化县委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开委〔2009〕30号),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生活,根据浙残联教就〔2010〕36号《浙江省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现将《开化县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开化县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生活,根据浙残联教就〔2010〕36号《浙江省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经研究,决定实施“开化县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开化县委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开委〔2009〕30号),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
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为重点,通过贴息、资金补助等方式,努力使广大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残有所助、劳有所得,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共享小康生活。“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采取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帮扶,残疾人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贷款贴息帮扶,县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帮扶等形式,每年扶持就业创业的残疾人90名以上。到2012年,争取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帮扶对象和贴息帮扶的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创建10个以上县级扶贫基地,其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均年收入达到开化县农村人均年收入水平,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达到2500元以上(具体任务按年度下达)。

三、资金保障
1、创业就业资金扶持对象与补助标准。
凡是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的实施对象。具体扶持标准:
(1)对低收入残疾人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种养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及开办小店小摊服务业等项目的,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2)对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残疾人个人贷款按5%的年利率、2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残疾人扶贫基地按3%的年利率、10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
(3)对被授予年度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县级扶贫基地标准另行制订),给予1-2万元补助。
扶持对象不得重复享受资金补助。
2、资金补助额度
(1)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安排总额20万元。具体到户依申报情况综合平衡确定贴息比例和额度上限。
(2)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补助资金依实补助。
(二)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省级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该项计划,原则上应不低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的10%。
(三)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须填写《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或《残疾人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2),于每年7月20日前,向县残联提出申请。
2、县残联收到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3、符合县级残疾人扶贫基地申报条件,由乡(镇)、园区残联填报《开化县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3),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县残联。县残联验收合格予以授牌,并给予资金补助。
4、每年11月底前将资金发放到户。

四、组织实施
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县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惠及广大残疾人,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就业创业是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状况、平等参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手段,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是残联、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计划的实施。县乡残联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具体实施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基本情况,做好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对象审核、填表上报等相关工作。建立补助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对受补助对象的跟踪服务。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增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有关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政策规定予以落实,并按年度汇总残疾人纳入公益性岗位安排情况(见附件4)。
(二)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政策公开透明。认真对照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促进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三)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不得按规定随意提高补助标准或截留、挪作它用,对虚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要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
1、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2、残疾人贷款贴息申请表
3、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申请表
4、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登记表

主题词:残疾人  就业  计划  通知
抄送:省残联教  部,市残联,县委办、县府办
开化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0年7月5日印发
 

附件下载:四种附件表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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