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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企〔2010〕382号
关于申报2011年度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浙财企〔2010〕23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要求,现就申报2011年度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方式
2011年特色产业资金继续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点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以及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五个方面内容。
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同一年度内,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已获得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同内容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条件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5.申报项目符合《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汇总表、申请表(见附件1、2);
2.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4.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集聚区的证明材料,以及承担项目单位位于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内的证明材料;
5.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和实际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6.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7.项目相关批文,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征用、环评等材料;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申报注意事项
结合2010年度各地的项目申报情况,2011年申报项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各市县在甄选上报项目时,应重点选择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最有特色、最有集聚优势的1-2个特色产业上报,产业类别不要过于分散,特色产业名称应言简意赅。
2.2011年申报项目实施期应在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2010年已上报项目不得再申报2011年补助。
3.实际投资额和贷款额度作为补助的重要依据,要符合下列要求: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的实际投资额应为企业在项目实施期(2010年1月-12月)内,购置设备、无形资产、技术研发、厂房建设等发生的直接投资额,不包含购买土地投入;贷款应为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向金融机构借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并已签订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已到账。
4.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集聚区的证明材料应为县级以上政府或省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文件中应有上报的特色产业集群或集聚区发展规划等相关描述。
(三)申报数量及时间要求
各设区市申报项目不超过6个,其他县(市)申报项目不超过4个。各市、县(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于2011年1月2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我厅(联系人:厅企业处徐小俊、夏慧民,联系电话:0571-87058472)。项目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图书式样简装成册,不加装塑料封皮,一式2份上报;申请项目汇总表电子版通过财政内网邮箱发送至联系人。
附件:
1.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
2.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企业 项目 申报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0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等.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