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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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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企〔2010〕23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3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地要根据操作办法的要求,抓紧组织2010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项目应是2009年7月1日以后实施,并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各设区市申报项目为6个,其他县(市)申报项目为4个。各市、县(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于8月2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我厅(企业处,联系人:夏慧民,联系电话:0571-87058472)。项目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图书式样简装成册,不加装塑料封皮,一式2份上报;申请项目汇总表电子版通过财政内网邮箱发送至联系人。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3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因素法分配我省,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块状经济为特色,以集群经济提升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条件,围绕特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进行产业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龙头骨干中小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其他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产业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配套提供研究开发、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已获得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表、汇总表(见附1、2);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集聚区的证明材料,以及承担项目单位位于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内的证明材料;
(五)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和实际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本省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等,正式下发通知布置下一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财政局要根据本操作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组织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11月底前正式行文将企业或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要认真进行审核和汇总,研究提出全省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当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申请安排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一季度,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省财政厅要组织专家对各市、县(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拟列入支持范围的项目通过省财政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提出本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我省上报备案的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部将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本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确认后,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有关市、县(市)财政局要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转拨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资助或贴息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部将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将建立特色产业资金项目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机制,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实施效果、存在问题进行评价,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特色产业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和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实地检查,要密切关注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2.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主题词:中小企业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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