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塘坞乡党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升行政效能和群众满意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登记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咨询、投诉事项(含通过电话、网络方式)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首问首办负责制,是指党政机关接待、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等相关事项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作为首问首办责任人,全面负责办理、答复相关事项,或引导、协调、联系相关单位和人员办理、答复相关事项并全程跟踪、督办的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投诉方式等信息;职能岗位要设立AB岗,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应强化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明确本单位、本站所以及个人岗位职责,了解各站所的责任分工、直属和业务指导单位的职能,加强业务学习,掌握科学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六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要按照热情接待、实事求是、照章办事、尽快办结的要求,认真做好办理工作。首问首办责任人对接待受理事项应当进行书面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服务对象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所办理、咨询或投诉的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和数量,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间,监督投诉电话,首问首办责任人和承办人等相关信息,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或寄发。
第七条 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等事项,首问首办责任人应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立即受理。能当场答复或办理的,一律当场答复或办理;不能当场答复或办理的,应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及时答复或办理。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的,应及时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跟踪办理。
(二)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不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主动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并将其引荐到具体承办科室找到具体承办人。若具体承办人不在,应主动帮忙联系;若联系不上,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具体承办人。
(三)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告知该事项具体承办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四)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妥善处理。
第八条 对申请办理或咨询事项的,首问首办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明确告知办理该事项的相关程序、所需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事依据;对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相关事项的服务对象要为其提供《办事须知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将首问首办负责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工作认真、办理质量好、群众满意、业绩突出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在评优评先、提拔使用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开化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开化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受理过程中对服务对象不理不睬、使用文明忌语、态度蛮横粗暴的;
(二)首问首办责任人对服务对象申办事项推诿扯皮、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的;
(三)首问首办责任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移交给具体承办人员或承办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承办事项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并且未对服务对象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
(四)存在故意拖延不办、刁难服务对象、人为设置障碍或吃拿卡要等行为,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给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不正确履行领办、导办、承办、上报义务,致使可以解决的事项未能及时解决,引发投诉或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有其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塘坞乡纪委负责本单位实施首问首办负责制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乡纪委备案。
第十三条 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