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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物价局文件
开价[2012]14号
关于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开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的申请报告”收悉。由于近年来企业员工工资增加和水、电、煤等价格的提高,考虑我县地处山区,屠宰量小,使生猪屠宰加工成本不断攀升,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根据《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并进行成本监审与市场调查。经研究,现将调整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原26元/头调整为35元/头。由屠宰厂(场、点)向生猪所有者收取,生猪检疫费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收取。
二、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由以下项目组成:1、屠宰加工费;2、自来水、电消耗支出;3、燃(汽)费用;4、场地清扫、卫生消毒和药品成本费用;5、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费用;6、工具、用具消耗支出;7、污水污物收集、处理和排放费用;8、待屠宰生猪保养费;9、其他费用(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行政支出等),如没有达到这些项目要求的要相应扣减屠宰加工服务费。
三、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切实规范屠宰加工行为,要不定期对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四、收费前要在屠宰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年审、监督和检查。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生猪屠宰 收费标准 复函
抄送:县府办、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汪晖副县长
开化县物价局 2012年8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