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登记信息,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浙地税函[2012]32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本县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范围
本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
二、普查时间
此次普查工作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3月31日,共分二个工作阶段:
(一)自行复核阶段(2012年10月15日至2012年11月15日)
本县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应于2012年11月15日前填报《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普查结束后,各纳税人房产、土地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填报《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网税用户可通过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网址:www.zjds-etax.cn)进行电子申报,非网税用户须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和填报说明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窗口索取,也可通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
(二)评估稽查阶段(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3月31日)
自行复核阶段结束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对辖区内纳税人的“两税”税源信息通过比对分析进行纳税评估,对税源信息混乱、偷逃税款疑点明显的纳税人,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实施税务稽查。
三、普查重点
各纳税人应重点普查以下问题:一是有无存在应税房产和土地未如实进行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的情况;二是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件,自用地下建筑及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按规定纳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三是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四是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土地原值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五是应税土地是否足额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咨询电话: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管理一股:6012845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管理二股:6018430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华埠税务分局管理股:6350739、6350737。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一、普查范围
本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
二、普查时间
此次普查工作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3月31日,共分二个工作阶段:
(一)自行复核阶段(2012年10月15日至2012年11月15日)
本县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应于2012年11月15日前填报《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普查结束后,各纳税人房产、土地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填报《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网税用户可通过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网址:www.zjds-etax.cn)进行电子申报,非网税用户须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和填报说明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窗口索取,也可通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
(二)评估稽查阶段(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3月31日)
自行复核阶段结束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对辖区内纳税人的“两税”税源信息通过比对分析进行纳税评估,对税源信息混乱、偷逃税款疑点明显的纳税人,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实施税务稽查。
三、普查重点
各纳税人应重点普查以下问题:一是有无存在应税房产和土地未如实进行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的情况;二是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件,自用地下建筑及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按规定纳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三是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四是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土地原值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五是应税土地是否足额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咨询电话: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管理一股:6012845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管理二股:6018430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华埠税务分局管理股:6350739、6350737。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