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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12〕56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化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4日
开化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调动我县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产业高新,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和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开发等方面,以及重大工程项目中有较大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引进、开发、应用方面有较大突破,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事业、社会公益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五)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对生产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项,二等奖2万元/项,三等奖1万元/项。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第八条 对我县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重大贡献奖。重大贡献奖原则上每3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对象不超过2名,奖金额10万元。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奖金额度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三)企业;
(四)经县科技局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确定候选人、候选项目,并客观公正地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对候选项目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排序。
(二)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果评价证书及有关材料。
(三) 县科技局对各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进行审查,并将项目的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内容在开化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开化新闻网上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署名方式向县科技局提出,由县科技局核实情况后作出相应处理。对县科技局作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查。
(四)县科技局聘请与候选人、候选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评审组。
(五)评审组的成员应当按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独立进行评审。评审组对评审情况汇总后,确定每个候选人、候选项目的评审结果,并报县科技局复审。评审组的成员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对评审组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将初选获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在开化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开化新闻网上公示10日,并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由县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县财政安排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归属单位,奖金不少于70%分配给该项目的获奖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授予本县主要完成单位,奖金分配由完成单位协商决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而由个人努力取得的成果,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县科技局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分发和奖金的分配工作。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以及用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责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和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并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获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序前七名,二等奖排序前五名,三等奖排序前三名的个人,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职称评定、科技人才选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发布的《开化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开政发〔2008〕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