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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3〕22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
开化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提升我县防御气象灾害能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台风、大风、寒潮、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
第三条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与县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构建预警信息传播的快速通道。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落实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气象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五条 县气象台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第六条 当发布气象灾害Ⅱ级(橙色)或Ⅰ级(红色)预警信息时,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县气象台要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全县政府部门应急处置人员、气象灾害应急队伍成员、防灾重点单位责任人以及特定人群发送气象灾害预警手机短信。
县气象台应当与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各电信运营单位及有关媒体建立预警信息传播合作机制,畅通预警信息传播渠道,保证预警信息传播安全。
第七条 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各电信运营单位及有关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当收到县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县广播电台应当立即插播,县电视台应当采用滚动字幕方式迅速播出,县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在15分钟内向全网用户播发。
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息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擅自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预警信息。
第八条 各机关、企业、学校、车站、高速公路、广场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九条 预警区域的镇、乡、园区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发挥镇乡气象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气象信息员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同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第十条 县气象台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8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