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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规范农村私人建房和用地 报批程序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为规范全乡农村建房,减少农户间建房纠纷,根据《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乡私人建房和用地报批程序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村私人住房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确需申请新宅基地或耕地建房的,原有住房必须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依法收回或调剂给本村宅基地紧缺的农户。
二、严格禁止私下土地买卖、跨村建房。所有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私人不得进行买卖;农村村民不得跨村建房。
三、严格控制建房用地面积。人口在4人以下的不超过120平方米;人口在4人以上(包括4人)不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超过125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