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水利〔2013〕67号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
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工业园区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职能科室,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领导
1、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已成为当前水利工作的当务之急。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制订目标,落实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2、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水利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是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建设和运行,确保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的前提。近年来,随着国家、各级政府对水利投入的加大,我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在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方面,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各建筑市场主体遵纪守法自觉性不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其后果不仅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败坏了行业风气,影响水利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各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局属各单位、职能科室应提高对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认识。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规范建设程序管理
1、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都必须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或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严格把好审查、审批质量关。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开展工作,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对违反建设程序的,责令改正,补办手续,并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2、严格遵守审批制度。确保有序如期开工。
各类实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建设工程都必须按审批权限实行开工报告制,项目法人应认真落实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应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招标项目不实行招标、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得办理开工报告。
3、严格履行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未经质量等级评定或经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未经阶段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三、强化建筑市场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水利建筑市场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部门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各水利建筑市场主体对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将按照处罚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项目法人是建筑市场的重要责任主体,居于主导地位。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和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派专人负责和检查,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施工安全负总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并对政府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服务机构是工程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咨询,对勘察设计和咨询成果的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实施控制, 发挥 “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作用,真正实现质量、进度和投资的全方位控制。
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建设者,严格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的要求,落实“三检制”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安全、保质、如期完成。
四、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秩序
1、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开政发〔2008〕49号)的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严禁规避招标。
2、审查招标方式和分标方案。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工程的施工招标提出招标方式和建议分标方案,与初步设计同步审查,项目法人原则上应按审查意见组织招标活动。
3、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条件审查,严格把好标前关。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前,招标人必须完成相关审批、审核手续,并编制完备相关资料。上报备案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载明项目性质、规模等级及资金来源等信息。行业监管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必须严格审查,并在5天内完成招标资料备案。备案通过后,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和《衢州日报》(或《浙江日报》)等市级以上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4、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各专业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对应设置投标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投标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资格标准。行业监管单位必须认真严格审查。
5、对以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企业报名、中标前置条件的,必须适度控制,防止弄虚作假、伪造业绩、限制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的出现。
6、实行资格后审,确需资格预审的,必须报监管部门审核。
7、建立不良行为查询机制,所有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必须到县检察院、县监管办查询相关企业有无不良行为。
8、项目负责人等“五大员”“无在建工程”信息可到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五、加强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中介行为
1、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 抓好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教育。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各项招标代理业务。
2、实行招标代理机构责任追究制。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相关代理工作,认真做好招标预算价(最高限价)编制、投标企业的资格、业绩审查等工作。因工作失职导致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1、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高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能力,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要求,落实参建各方的安全和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水利建设项目安全和质量。使项目“法人负责、施工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得到充分体现。
3、行业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监督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参建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认真的监督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七、加强标后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工程秩序
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或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切实履行《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开政办发〔2010〕100号)及《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开水利〔2013〕45号),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秩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1、加强履约监管,严禁非法分包。
水利建设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报水利局备案。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应一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2、加强人员监管,杜绝无序施工。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的要求到位,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辞职、伤病以及死亡等特殊原因限制或丧失履约能力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方可变更,并抄送县监管办。
3、加强项目部建设,保证工程有序推进。
施工、监理单位在进驻项目工地后,必须按规范设置工程监理部、工程施工项目部,工程概况牌,各项安全、监理、施工规章制度上墙,各类台账记录清楚,分门归档。保障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时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项目跟踪管理。
4、加强设计变更监管,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确因存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的;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经原项目审批部门书面同意变更使用功能的等情况,可以申请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后变的原则。重大设计变更应先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审批单须经设计、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签章,送我局和县监管办存档;因设计变更突破原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造价10%或3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5、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工程合同管理。
1)投标人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本县公共资源交易资格3个月;投标人中标后不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本县公共资源交易资格6个月;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约的,按合同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本县公共资源交易资格6个月。
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我局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中标公示后,无正当理由不定标或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2)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3)未按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设计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5)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6)未按规定报审,擅自委托中介审核项目工程结(决)算的;(7)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8)因质量责任不落实,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9)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10)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11)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招标未招标的;(12)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拖延提供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有串标、围标行为的;(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3)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非法分包的;(4)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挂靠、被挂靠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5)不按承诺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擅自变更、提供虚假证明更换管理人员的;(6)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7)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设计不当,造成重大预算失准或投资损失的;(8)监理单位出具虚假监理文件或报告的;(9)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10)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1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并提交真实、完整资料的;(12)提供不合格材料、设备的;(13)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拖延提供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市场监管质量
1、加强资质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做好我县水利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就位和管理工作。同时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进行清理整顿,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2、禁止市场封锁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不得设置任何地方性限制制度,限制、阻挠外地企业和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队伍进入我县水利建筑市场,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3、实行项目建造师(经理)动态管理制度。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精神,逐步推行分类别水利水电项目建造师(经理)资质的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建造师(经理)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特殊情况下需经我局和项目法人同意,可在同一地区再兼另一个项目负责人。
4、推行动态市场请出制度。把遵纪守法教育与市场主体管理结合起来,对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工程转包以及不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作出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禁止在水利建筑市场从业,依法将其清出水利建筑市场等处罚。
5、加强监理队伍建设。针对我县目前水利监理力量相对不足的状况,除积极引进县外水利监理力量的同时,鼓励县内企业申报水利水电监理资质。
6、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规范持证上岗制度。为提高项目法人主要领导的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开展项目法人培训工作。开展项目建造师、监理员、造价员和其他各类工程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规范建设各个环节的持证上岗制度。
7、加强市场监管力量,规范政府监管行为。明确水利建筑市场监管单位,落实人员和监管职责,努力提高行政监管人员的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