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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交党〔2013〕10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操作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规范权力运行工作要求,现将《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党政主要领导 “三个不直接分管”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县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浙委〔2011〕6号)《关于开展规范县级机关部门权力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县委办〔201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旨在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利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利制衡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三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三项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监管督查,分管副职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人事的副职领导签发相关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政主要领导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分管财务副职领导每月初要向主要领导汇报上个月资金收支等财务工作情况。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的经费支出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核准,分管业务的副职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4.大额资金的支出(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副职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5.项目资金的支出。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核准,分管该项目的副职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三)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由分管副职领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建设与管理,主要领导对工程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应及时建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集体研究决定涉及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分管财务审批的副职领导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派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人事工作进行分析、财务工作进行审计、项目工作进行督查,摸清家底,列出清单。人事、财务和项目的权力清单要及时交接,确定交接的时间、交接的地点及在场人员等。
第六条 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项目工作,必须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分工一旦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频繁调整。其中,分管财务的领导一般不同时分管项目。调整分工时间须在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责统一。党政主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党政主要领导应支持副职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副职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副职领导要主动接受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监督,每季度将分管工作情况在领导班子会上进行汇报。
第九条 各单位对 “三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同时,对工作运行情况要即时全面向本单位公开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条 各单位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执行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和项目管理等规定。
第十一条 党政 “三个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未落实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的工作;
2.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3.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4.其他违反工作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人事、财务、项目等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违反工作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