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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安监局《全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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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安监局《全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

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安监局《全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开化县安监局2012年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安监管〔2012〕18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矿山  危险化学品   打非治违   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县府办,汪权龙副县长,存档。 

   开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5月14日印发

 

全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衢州市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衢市安〔2012〕4号)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要求,以更严密的组织方式、更有力的打击措施、更严格的监管手段、更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关闭非法企业,依法严惩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省十三次党代会、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打非治违”重点

   (一)矿山领域

   1、安监部门负责打击的重点内容。

(1)取得采矿(选矿)许可证的矿山、尾矿库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非法生产、非法排放的;

(2)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而进行非法建设的,或者基建期矿山边建设边开采的;

(3)取得探矿权的地质勘探巷探工程,未通过安全审查审批,而进行巷探的;

(4)通过转让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是矿山开采主体发生变化后,没有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借用原来主体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5)未按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开采的;

(6)在矿区内违规排放尾矿、废渣的;

(7)责令停产整改企业,未经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8)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9)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0)通风、提升系统等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

   2、配合其他部门打击的重点内容。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盗采的;

(2)超越采矿许可范围的越层、越界开采的;

(3)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4)整合矿山在整合区内原有的矿山未执行“先关闭,后整合”要求,边生产边整合或进行假整合逃避关闭的;

(5)无合法勘查许可证从事勘探活动,及以勘探名义从事采矿活动的;

(6)非法违法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7)矿山未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措施,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

(8)在矿区外违规排放尾矿、废渣的。

   (二)危险化学品领域

   1、安监部门负责打击的重点内容。

(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但未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3)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行为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即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5)未报备案即进行危险化学品产品中试的,或者以中试名义实际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6)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未进行登记备案的;

(7)责令停产整改企业,未经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8)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经备案的;

(9)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配合其他部门打击的重点内容。

(1)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2)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规停放的;

(4)违规销售或采购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5)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

(6)未按要求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三)烟花爆竹行业

   1、安监部门负责打击的重点内容。

(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

(2)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

(3)经营单位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

(4)批发经营企业未将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

(5)经营单位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

(6)批发企业经营礼花弹,向零售单位和个人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

(7)零售单位经营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

(8)借承包、转包、外聘、拍卖、合资等名义出租、出借和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9)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配合其他部门打击的重点内容。

(1)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

(2)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3)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

(4)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5)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打非治违”工作步骤

根据统一安排,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从4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地要全面分析本辖区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形势,制定具体工作安排,并迅速动员部署。同时,督促企业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一次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加油站除外)、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在建的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已被取缔关闭的化工企业以及根据平时掌握易发生非法生产行为的重点区域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排查。对难点问题和涉及多部门的问题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对查出的非法违法行为,若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发现不属于安监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三)复查巩固阶段(8月)

各地要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并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底前)

各地要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总结汇总,做好迎检工作。市安委办将统一对各地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工作责任

通过多年的规范许可和严厉打击,我市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总体已较规范,但非法违法行为还未杜绝,未批先建、无证生产现象都还有存在,个别非法违法项目还发生了事故。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着眼当前形势,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精力,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来抓。

(二)把握重点,依法严厉打击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对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惩,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支持,加强与公安、工商、交通运输、国土、经信、质监、住建、卫生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四)积极探索,构建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以本次集中“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契机,探索研究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治本之策,推进“打非治违”相关政策措施的制订与实施,不断建立完善“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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