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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度开化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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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度开化县矿山和危险化学

 

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园区、县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2012年度开化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矿山  危化品  隐患治理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县府办,汪权龙,存档。 

  开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11日印发

 

2012年度开化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2012年衢州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浙江省2012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与我局《2012年度开化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2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坚持“标本兼治、重在落实”的工作原则,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机制为主要手段,进一步提升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控制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保持零增长,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良好,领导带班作业制度全面得到落实。各乡镇、园区、县级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下发文书率100%,按期复查率100%,对发现的违反行为查处率100%,重大安全隐患全部得到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健全内部隐患排查治理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监管工作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初步建立政府部门与企业间隐患排查治理的良性互动制度。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以下29项隐患作为今年排查治理的重点:

   (一)矿山隐患排查重点

1、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不规范。主要是:分层开采的总高度超过60米或分层高度超过20米;凿岩平台宽度不符合安全要求;工作边坡角度不符合安全要求。

2、露天矿山台阶式开采不规范。主要是:台阶高度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或超过设计规定;工作平台宽度小于设计规定。

3、露天矿山道路坡度过陡,临崖、临水高落差地段没有防护挡墙,长下坡路段没有紧急避险设施的。

4、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没有落实安全监测监控措施,或最终边坡没有按设计要求留设,存在坍塌可能,危及下部作业人员安全的;碎石加工作业区域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5、露天矿山爆破警戒范围内有居民区、重要公路(指: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其它交通流量大的公路)及其它重要建筑物,未落实可靠爆破安全措施的。

6、采用空场法采矿的地下矿山,不按照设计要求布置采场、留设矿柱,而采用“大礼堂”方式开采的。

7、地下矿山斜井提升系统没有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下部车场没有设躲避硐室的。

8、留矿法采矿的采场漏斗口不按照设计等有关要求设置放矿装置的。

9、地下矿山运输行人巷道超高、超宽,难以进行“敲帮问顶”检查的。

10、地下矿山运输行人巷道通过破碎软弱地带没有采取支护措施的。

11、地下矿山超过6米的独头巷道(采场),没有机械通风的。

12、地下矿山存在透水安全隐患。主要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没有按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管理的;采矿影响范围内存在老空水、岩溶水,没有采取探放水措施的;地表大型水体、河流与矿井存在明显水力联系的。

13、地下矿山采空区没有按照规定处理,危及作业场所、地表居民、地表重要设施安全的。

14、留矿法采矿的采场矿房内矿石产生结拱、空洞,不按照规定处理或不予以及时处理的不安全行为。

15、地下紧急避险系统不完善,没有二个安全出口,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包括为从业人员配备自救器、按规定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等)。

16、尾矿库排洪设施损坏或排洪能力不足,可能危及坝体安全的。

17、各种电器设备、设施、车辆“带病”运行,淘汰的设备、车辆还在使用的。

18、矿山机械转动部分没有安装防护设施,破碎机喂料口无车挡,登高作业平台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

19、设备维修、故障处置时不实施停机作业并落实监护措施的不安全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重点

20、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建设项目没有严格遵循“三同时”程序和阶段性要求,依法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

21、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内部生产储存装置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擅自改变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布局的情况。

2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工艺和品种的装置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改造,并处于适用状态。

23、企业没有根据实际装备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布置不合理,易燃易爆场所(区域)没有使(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设备设施或电器。

24、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防爆电气、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容器管道、仪器仪表、各类动态报警系统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检测检验。

25、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结合实际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变更管理、安全作业管理、培训与教育、应急救援、事故管理等各项制度,对承包商等外委作业单位和人员没有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6、企业没有制定并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装置开停车作业、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工艺装置作业、用火登高用电等特种作业没有制定严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7、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依法取得安全资格并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没有严格持证上岗,企业员工培训教育没有落实。

28、企业没有针对实际编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大危险源没有依法依规落实管控措施和“两牌一箱”,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没有备案。

29、企业没有根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规设立“隐患整改告示牌”,发生死亡事故企业没有依照规定设立“事故警示牌”。

四、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工作内容

(一)矿山企业应做的主要工作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开展日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矿山专职安全员,在班前、班后及生产过程中对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进行报告并填写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值班领导每班对矿山现场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并作好相应的记录;每月由矿长(或矿山企业负责人)带队,组织业务骨干,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完成治理,并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记录。不是独立法人或不是法人企业的矿山,其上级法人单位或实际控制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矿山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组织开展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专项整治。在6月底以前,企业对照有关标准完成自查自纠。

3、在雨季前,开展一次汛期防灾工作专项检查。地下矿山要组织力量,对矿区水文地质情况、防治水措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切实把防治水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露天矿山要对永久边坡、暂时停产的临时边坡和排土场边坡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边坡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高陡边坡和危险级排土场治理情况等,严防边坡坍塌事故;尾矿库要以排洪设施、排洪能力、坝体稳定及安全管理情况为重点,开展一次全面的尾矿库隐患检查。本次排查治理情况报当地安监站。

4、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地安监站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季度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做的主要工作

1、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梳理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查找内外部安全间距、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不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企业采用的工艺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评估和分析。

2、鼓励开展化工行业危险与可操作分析(HAZOP)应用和国外专业公司安全咨询。组织开展未经正规设计化工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查找先天设计缺陷和不足。建立详细的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重大隐患严格按照治理目标、经费、机构、时间和安全措施“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符合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条件的、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按规定挂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并落实整改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开展危险作业场所“一牌、两标、三示”工作。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作业场所,设立安全生产责任牌,明确责任内容、责任人员、责任区域等。在危险作业场所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在厂区范围内明确危险性和禁止性提示、安全路线区域提示、应急处置提示。组织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排查隐患、处置事故初发状态、应急疏散逃生和配合专业救援能力。结合《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按照总局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情况书面报告制度。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总体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

3、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地安监站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季度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三)各乡镇、园区、县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1、对辖区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指导。主要检查: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特别是企业对上述29项重点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督促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根据情况实行挂牌督办。

3、在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向县安监局报告半年度、年度有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矿山、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是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消除松懈麻痹思想,克服消极应付情绪,积极全面动员,认真组织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2、突出重点,严格要求。各乡镇、园区、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以点带面,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开展工作。要严格隐患排查治理的阶段性和程序性要求,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加大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

3、强化责任,夯实基础。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全员查隐患、反三违等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使隐患排查治理成企业自觉意识、日常行为。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基础台帐和档案,掌握总体安全状况。针对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及时研究措施,探索管理创新。

4、综合治理,力求长效。各乡镇、园区、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指导。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主动通报,形成监管合力。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事故报告和原因分析,举一反三,严防事故重复发生。

5、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多层次多渠道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宣传,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工作专项深入、全面深化。

 

附件:1、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2、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

3、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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