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建设关,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依据《开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工程招标,合同签订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进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工程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30万元以下的工程投资项目依据开规建[2009]62号《规划建设系统小额投资项目发包办法》执行。同时规定3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需监理服务。
3、根据县政府下达的项目计划,各项目组负责会同招标代理机构草拟工程招标文本,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批准,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后,形成正式招标文件。
4、工程开标时,牵头实施的项目组应及时联系局纪委。,局纪委派员参与招标监督。
5、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后一周内,项目组负责草拟施工合同,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施工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项目组要督促中标单位将履约保证金及时缴至城发公司指定帐户。
二、工程变更、暂定工作量的确定
1、工程原则上要尽量减少工程施工变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和变更时,项目组要及时与局纪委、审计等部门衔接会商。除对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或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必须依法招标外,凡变更工程增加量累计在工程中标价10%以内(含10%)或一次性变更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以由原中标单位承建,其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下浮率必须不低于原工程中标下浮率。单项变更增加量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初核,经项目组复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单项变更增加量或累计变更增加量超过5万元的,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初核,经项目组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局纪委备案。变更工程增加量累计超过工程中标价10%或一次性变更超过30万元的,都要实施公开招标。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另行招标的,项目组说明情况,并出具书面报告报请局纪委牵头会同分管领导、城发公司会审同意,并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由原中标单位承建,其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下浮率必须不低于原工程中标下浮率。
2、对工程招标中无法确定数量以暂估量纳入标价的工程量,在实施过程中需准确计量时,单项造价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初核,报项目组审核确认;单项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初核,项目组复核后,会同审计、城发公司会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