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企业: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扶优扶强推进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12〕20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度企业纳税县财政可用部分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开化县内具有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资格,且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申报规定及范围
(一)申报规定
1、经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确认的新办企业,从土地招拍挂成交之日起,企业产品增值形成的县财政可用部分,前3年内全额支持给企业,后2年减半;
2、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产品增值形成的县财政可用部分,5年内全额支持给企业。企业利润形成的县财政可用部分,5年内全额支持给企业。
3、县内企业搬迁入驻县工业园区的,从土地招拍挂成交之日起,以该企业近三年最高年份形成县财政可用部分为基数,企业产品增值、利润形成的县财政可用超基数部分5年内按50%返还。
4、实行项目投资履约评估制度,在政策享受期限内,年均税费达到履约标准(不低于5万元/亩.年)且投资额达到履约评估等要求的,方可享受政策。
5、原县委[2011]41号文件中第2第条涉及有关企事业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按原规定继续执行至期满为止。
(二)申报范围
符合上述申报规定的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向县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财政可用部分。
三、企业申报材料
1、开化县工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表;
2、2012年度企业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统计表及纳税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开化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会议纪要》;
5、《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6、新办企业项目投资履约评估相关资料;
7、企业入园协议、土地出让合同。
《开化县工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表》、《2012年度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统计表》可到开化县财政、地税网站下载 (www.khcs.gov.cn)
四、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10日,逾期不报或资料不齐者将不予受理。
五、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县财政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汇审后,向县企业优惠政策兑现协调小组汇报审定,审定结果报县政府审批,并由县政府办公室下达抄告单。
六、资金拨付及财务处理
1、根据县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县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相关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
2、各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县财政扶持资金后,按照开化县财政局《关于明确县财政奖励、补(资)助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开财企〔2008〕8号)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附件:1.开化县工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2.2012年度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统计表
开化县财政局
2013年7月5日
联系人:县财政局 郑国平、电话:6190252)
附件下载:2012年度企业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统计表.DOC
附件下载:开化县工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