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民族政策,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县十三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对贯彻《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关于“少数民族小学生和初中生免交杂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高中生酌情减免学杂费”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该项政策实施一年以来,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作机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少数民族学生减免学杂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列入预算。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保障每年所需经费来源,有效解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就学问题。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合理严格的报批发放程序,逐级报批,逐级发放,做到专款专用。
(三)统筹安排,上下联动。全县少数民族家庭子女减免学杂费工作,主要由县政府牵头,教育、民宗、财政等部门参与,其基础工作由各有关学校组织实施。
二、 减免对象
具有开化县范围内城乡常住户口,就读于县内各学校,并且未列入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基础教育免费入学范围的以下两类少数民族学生:
(一)少数民族小学生、初中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高中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