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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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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85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

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等四项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及接受工作监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按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时间顺序作出工作安排,组织撰写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撰写,并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报告的问题,并按规定程序提出列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第五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并认真听取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由县政府办公室将专项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稿送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听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供必要的材料,回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并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县人常委会书面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提前5日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作出决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11日起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法规

实施情况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及其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统筹安排,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配合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动员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做好重点抽查工作;

(四)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派员参加会议,听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供必要的材料,回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按程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期间,应自觉接受执法检查监督,改进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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