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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7〕61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全国
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4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和合理利用我县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特色文化先进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和锻炼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文物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和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为重点,并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村镇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文物普查登记的情况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摸清文物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管理使用情况等。根据普查结果,将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文物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全国统一为2007年9月30日。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0年12月结束。大致分三个阶段:
2007年4月至9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普查实施方案,成立县乡两级普查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2007年10月至2009年10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全县18个乡镇449个行政村及大部分自然村实地开展文物普查;
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上报普查资料等。
五、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普查涉及面广、时间长、任务重,为确保普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各乡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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