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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开发改〔2013〕52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一把手”
“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机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开纪[2013]54号)要求,现将《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8月28日
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纪委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机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开纪〔2013〕54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三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三项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的班子成员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人事的班子成员会同主要领导签发相关文件。党政“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支出建立和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和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分管的班子成员审核后,须由主要领导审批。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每月初要向主要领导汇报上个月资金收支等财务工作情况。
1、日常办公经费、业务专项经费等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办公室核实,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审核,最后由主要领导审批。
2、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办公室核准,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3、项目资金、大额资金的支出(5000元及以上)。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办公室校核,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审核,最后由主要领导审批。
(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由分管的班子成员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主要领导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建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集体研究决定涉及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分管财务审批的班子成员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纪检组、办公室和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党政“一把手”要加强对各分管的班子成员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各分管的班子成员要主动接受党政“一把手”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监督,每季度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局党委会上进行汇报。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县纪委、局纪检组的监督检查,以及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对未按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执行的事项,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委织和纪委反映。
第七条 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