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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卫发〔2006〕47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使用指南〉的通知》(浙卫发[2006]84号)和《浙江省2006年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并开展2006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和检查对象
化工、建材、轻工(家具制造、制鞋、制笔)、煤炭等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行业。
二、实施和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使用指南》实施情况的检查。
2、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建档情况的检查。
3、用人单位2005年(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立项的所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情况的检查。
三、时间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6月30日前。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使用指南》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进行职业卫生违法情况的自查自纠,切实履行本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尽的法律义务。
2、监督检查阶段:从2006年7月1日至8月30日。对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职业卫生违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使用指南》说明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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