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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
我乡根据中央、省、市2013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及开化县2013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切实加强我乡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杜绝“病死猪(畜禽)乱扔”事件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监管意识 病死猪(畜禽)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病死猪(畜禽)的乱扔现象,不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影响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各村委会要切实提高对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做好辖区内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明确监管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一是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二是养殖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病死畜禽时,应及时无害化处理,疑似传染性疾病时须立即报告乡畜牧兽医站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得随意丢弃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畜禽,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各村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处理”的原则,组织做好本村病死猪(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确保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各村委会要建立健全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对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实行“一对一”监管和散养户分片包干监管,落实监管人员,责任到人。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健全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