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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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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综办〔2013〕53号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做好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文件精神,我办制订了《浙江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浙江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浙江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订我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应围绕助推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这一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推动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和特色园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提升。项目须符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积极服务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力求项目区主导产业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二)集中投入。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集中投向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除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外,原则上均建成高标准农田。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应继续开发稳产高产农田,提高粮食增产潜力;丘陵和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注重开发本地特色经济作物种植、渔牧业养殖,提高农业经济增长率。
    (三)轮换开发。根据资金规模情况,适度进行开发县轮换滚动开发,将有限的财政资金适当集中,突出规模效应,做强做优,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发挥更好的效益。
    (四)竞争立项。对在年度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项目建设进度快,完成计划任务好,开发积极性高的开发县,优先安排项目;2012年度土地治理项目2013年9月底前工程建设未完工的开发县,少安排项目;在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或历年项目拖欠未能完成的开发县,不安排新项目。
    二、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一)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
    按照国家农发办《关于编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12〕164号)精神,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10000亩、丘陵山区5000亩。如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过于分散。
    (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控制性工程)
    按照国家农发办《关于编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12〕164号)精神,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按灌区、流域和区域整体规划,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不低于3000亩。如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
    控制性工程可按项目建设后的受益面积申报。主要建设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内,具有控制性功能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改造易洪易涝区域的农用排涝闸站等。
    (三)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
    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按照流域或邻近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项目流域(集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公里,单个项目治理面积5000亩(包括坡度25度以下相对集中连片的需要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实体工程措施的坡耕地及经济林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不低于1000亩),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
    各地应将上述三类土地治理项目区范围内,与“两区”建设相结合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生产基地、农(渔、林)场等计入项目区面积,统一规划,一并扶持。
    三、建设内容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内容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执行。
    四、扶持标准
    (一)按照项目区耕地治理面积,视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限额。
    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金华市等4个设区市和淳安县、安吉县、平阳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兰溪市、武义县、磐安县、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岱山县、嵊泗县、青田县、云和县、龙泉市、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三门县、仙居县、天台县等28个县(市)申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不含控制性工程)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200元;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400元。
    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等6个设区市和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市、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德清县、长兴县、绍兴县、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诸暨市、瑞安市、乐清市、永康市、东阳市、义乌市、浦江县、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等27县(市)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农(林)场申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不含控制性工程)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000元;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200元。
    按照上述扶持标准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允许在落实规定配套资金之外增加配套和自筹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标准。
    (二)按照水利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新建、修建的小Ⅱ型水库及山塘,新增或恢复库容每立方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5元(海岛地区为每立方米10元);新建堰坝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2000元,修建堰坝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1000元;确需保护耕地而新建的防洪堤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400元,修建防洪堤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200元。
    (三)中低产田改造控制性工程单个项目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高于1000万元,在此限额内,根据省审定的技术方案和工程概算造价,结合现行筹资方式及财政资金配套政策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额度。
    五、建设要求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按照省农发办转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浙农综办〔2004〕3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执行。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应做到建一片,成一片。对于位于项目区整体范围,现状基础条件较好的农田,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适当提升续建;已通过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农田,应避免重复建设。
    六、申报程序
    (一)开发县农发办应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和政策公示,做好拟申报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落实政策处理的相关责任,取得项目区多数农民要求开发的意见书(各有关村委会的申请),并指导编制好项目建议书。
    (二)开发县农发办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分析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规划工程布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步评审工作,经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
    七、材料编制
    (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质量,按照国家农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推行结构性评审的要求,各开发县农发办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请参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参考提纲》进行编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参考提纲》电子版请到浙江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zjczt.gov.cn)—下载专区—其他下载栏目下载。
    (二)项目投资估算可参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试行)》(浙农综办〔2007〕37号)执行。
    八、报送要求
    (一)申报土地治理项目,需报送以下资料:
    1.立项申请文件(农发办不设在财政部门的,须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
    2.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县级评审意见。有新建(续建、扩建)小Ⅱ型水库的项目,需附水库初步设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续建、扩建)水库批文、水库建设涉及耕地、林地占用等相关政策处理事宜的书面承诺。申报控制性工程项目可直接申报初步设计替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用A4幅面装订成册,并扫描为电子文档(PDF格式)。国家开发县和省级开发县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和2013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农发办,同时电子文档通过浙江农民信箱,发送至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材料可挂号邮寄,申报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任祖民,联系电话:0571-88800901。
    九、其他事项
    根据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从2014年开始,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概算审价立项前置中介服务合并为“工程设计和审价报告”一项,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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