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开化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县委〔2012〕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职责、强化监管,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安全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规、文件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共同职责
第四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按职能分工,认真研究、部署、落实、督查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对需要移交的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需要提交县政府关闭的要及时提交。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定期对责任制或安全生产管理规章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四)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五)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许可或办理公共资源使用手续时,安全生产工作属于本部门直接管理的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属于“属地管理的”应先由乡镇、园区初审并签置意见和备案;属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应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置意见和备案。需县级相关部门联合研究决定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重点防范新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产生。
(六)项目审批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有关规定,落实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工作,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等项目,应按照安监部门提出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和安全设施验收意见审批,并分别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程序。
(七)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档案,制定监控或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八)制定本部门(系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办备案。
(九)当本部门(系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全县重大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进行研究部署,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提出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六条 县安监局
(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等建议,定期分析、预测和发布全县安全生产有关信息。根据县政府授权,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调查、研究、部署、督查、协调、考核工作。协助县府办筹备全县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二)依法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负责矿山开采、巷道探矿、采掘企业,危险化学品(含油漆)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审批和许可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县人武部
负责本系统和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县政府做好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县委宣传部
(一)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宣传,报道全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文明建设规划。
(三)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协同县安委会、县安委办发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公告、通报和信息。
第九条 县综治办
(一)督促、协调委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委管部门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督促、协调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渎职犯罪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发布全县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公告、新闻发布和通报。
第十条 县检察院
(一)依法对安全责任事故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开展侦查取证和起诉。负责对安全事故中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与发布全县追究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公告、新闻发布和通报。
(三)参与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开展检察建议活动。
第十一条 县总工会
(一)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参加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二)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和安康杯竞赛活动。
(三)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参加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县监察局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依法参加县政府及其委托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对责任事故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交纪律处分意见,对纪委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责任事故处理情况,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监察(如有关会议、宣传、检查、救援、隐患举报奖励、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推广应用及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网格化财政奖励支持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持续推进。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县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我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二)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拟定我县安全生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第十七条 县编委办
(一)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三)指导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工作。
第十八条 县公安局
负责全县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接受县安委办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一)县交警大队:负责制定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具体工作目标,研究部署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机制、新措施。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依法对机动车和驾驶员进行注册登记、档案管理、年检审核。负责危险和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协助政府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的隐患治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和纠正驾驶人员的交通违章行为,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畅通。主动与县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信息互通平台。
(二)县消防大队:依照《消防法》、《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全县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全县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全县消防信息;统一组织或参加火灾的扑救;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将全县消防安全情况定期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治安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依法参加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支持符合基本建设投资规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二)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危化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项目的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对《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59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即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以外需报发改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文件时对安全设施设计一并予以审查。
第二十条 县经信局
(一)负责全县工业项目审批、备案过程中安全生产的决策咨询组织工作。指导工业企业,负责通信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落实工业、通信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参与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准入管理。负责归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民宗局
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的安全监管和统计。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全县水上交通运输、般舶、渡口及相关人员安全管理,负责相关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协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等工作;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
(二)履行营业性道路运输“三关一监督”的职责,即把住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市场准入关,把住营业性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关,把住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落实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依法对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安全管理。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和公路清障工作,抓好危险路段的整治。
(四)负责公路建设、维修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作业及驾驶人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局
(一)负责全县建筑系统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建筑系统安全生产动态。
(二)组织开展全县建筑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督促检查全县建筑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地等安全管理的防护措施。
(三)负责全县燃气行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与县内建筑安全、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教育局
(一)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中小学生教育规划,推行中小学生安全生产教育“一节课”制度。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教学、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及综合实验基地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
(四)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严禁让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的教具和学具。
(五)参与全县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水利局
(一)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
(二)“按属地管理,部门监管指导”原则,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负责对全县采砂制砂、渔业等涉及河道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做好水上餐厅安全监工作。
(三)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防汛安全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讯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全县水利系统应急预案的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局
(一)负责指导全县农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牌证核发、检审工作。负责农村沼气推广应用技术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参与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林业局
(一)指导全县林业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全县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三)指导、监督森林景区、景点等防火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人力社保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落实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县国土局
(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探矿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
(二)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决定关闭的矿山负责注销其采矿许可证;负责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三)保护和监督管理地质、矿山环境,预防地质灾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县卫生局
(一)负责全县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防治监督,协助落实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突发性安全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施救。参与有关公共卫生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文广局
(一)指导全县文化系统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文娱活动场所、各在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二)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牵头组织大型文化活动的事故防范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质监局
(一)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负责建立全县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以及制订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并颁发全国统一操作证。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分析,提出事故预防对象。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工商局
(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在项目注册预登记时,配合工业项目所在地政府、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落后淘汰产能、环境治理无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项目的防范和治理工作。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或批文),核发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监督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
(二)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安监、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和消防审查、审批从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其它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或被有关部门吊销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依法责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县商务局
(一)督促、协调归口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全县生猪屠宰和成品油、加油站(点)等商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旅游局
(一)负责旅游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各类旅游景点、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行业管理。
(三)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环保局
(一)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固废处置环境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应急监测。
(三)指导、监督项目业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安全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环境安全检查,指导、监督企业健全环境应急制度,完善环境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
第三十七条 县广电总台
(一)配合安全生产职能部门抓好安全生产专题宣传、系列报道和公益宣传。
(二)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全县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
(三)负责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生产、经营、施工作业安全。
第三十八条 县气象局
(一)负责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防御措施。
(二)负责对防雷装置的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
(三)负责组织全县施放升空气球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粮食局
(一)指导全县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指导、监督或配合做好全县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安全与事故防范工作。
第四十条 县供销社
(一)指导、协调全县供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行业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烟草专卖局(公司)
负责全县烟草系统商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参与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县民政局
负责下属企事业的安全管理,负责养老院、敬老院的行业安全监管,负责落实安全事故中的民政救济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药品安全监管,负责或参与食品中、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工业园区
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供电局
(一)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意见,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电力安全、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办理工业项目用电申请报批和接入电网手续时应遵遁有利于“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征求注册地乡镇、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防止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在企业新建时就产生。承担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本系统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本系统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负责组织本系统电力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本系统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团县委、县妇联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或配合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其它县级部门和单位按照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按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由县政府最终裁定。
第五十条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 通知
抄送:市安委办,县委办、县府办,全县各乡镇、园区。
开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