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发〔2010〕23号、〔2011〕40号,浙委〔2009〕88号,浙政发〔2010〕47号以及衢委发〔2010〕22号等文件部署和市、县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我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2〕30号)的要求部署,探索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实现我县“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和全年安全生产三个“零增长”这两个目标的实现。
二、检查范围和方式
(一)各乡镇(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各辖区和各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中以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县内所有规上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县安委办将成立督查小组对华埠镇、池淮镇、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督查。
三、工作重点
各乡镇、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在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开化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开安委[2012]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道路交通领域。以“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为载体,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要严查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农用车违法载人、无牌无证驾驶、报废车辆违法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坐交通工具,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
(二)消防领域。重点排查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劳动密集型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和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化的建筑和场所以及“多合一”等容易发生火灾场所。
(三)建筑施工领域。要开展以“三落实”(落实安全专项经费、落实安全专项措施方案、落实农民工安全培训)为基础、以“四防”(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触电)为重点的建设施工安全整治行动,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此外,要强化杭新景高速公路、南湖旅游综合体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隐患排查。
(四)危险化学品领域。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要着重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设备和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严防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发生。
(五)非煤矿山领域。加强对尾矿库、露天采石场、地下矿山等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停产检修的矿山是否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矿山监督检查,凡发现矿山开采作业不合理、反倾角开采、违章放炮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六)机械制造领域。重点检查冲压、剪切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造设备等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情况;电气设备、电焊机、手动电动工具等设备漏电保护设置情况;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设置情况;是否存在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违规违章情况。
(七)规上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以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员工的教育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为重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人员装备和保障经费,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县安委办将此项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各乡镇、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2012年度的安全责任考核。
(二)建立政府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园区,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突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效果管理。对未按规定自查自报隐患的企业,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同时依据这次排查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类级,分析上报需要列省、市、县、乡(镇)四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对象。同时对不同安全等级企业要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方式,建立各部门“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形成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工作局面,保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全面落实。
(三)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掌握、分析和总结工作的整体推进情况,并于7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和需要列省、市、县、乡(镇)四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对象上报县安委办。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县安委办联系对接(联系电话:6023225;521717)。
附件:1、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
2、易发生事故安全隐患上报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隐患 排查治理 通知
抄送:市安委办,县府办,汪权龙,存档。
开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6月20日印发
